高州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办理

2020-11-28 22:53:27 作者:tangchunsheng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高州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办理

(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www.66law.cn 2020-03-12
 
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1)有五名以上符合法律规定的成员;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2)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3)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机构;(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二、办理材料
 
1、成员为农民的,提交农业人口户口簿;无农业人口户口簿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2、成员为非农民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3、成员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成员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5、成员为社会社团的,提交社会社团登记证复印件。
 
1、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使用证明为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没有房地产管理部门证明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无上述文件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2、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4、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还需提交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户的证明文件;申请“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的,应符合《茂名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
 
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通过网上向登记窗口提交行政许可申请。
 
2、登记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预审,预审通过的,出具网上预审通知书;预审未通过,退回修改并告知申请人应补正的全部材料及相关要求。
 
3、申请人打印网上预审通知书及有关登记文书等并经签字或盖章,带齐申请所需的全部书式材料到登记窗口办理或通过邮政快递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
 
4、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不准予许可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直接到登记窗口提交行政许可申请。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口头告知或在5个工作日内电话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准予许可的,出具《核准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由申请人现场领取。不准予许可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高州市挂榜路188号市公共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7(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高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7)
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7)
 
第十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2014)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7)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规模较大或者跨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辖做出特别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六)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
(七)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八)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7)
第十三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
 
第二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
(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四)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
 
第二十五条成立清算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由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做出的解散决议,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三)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营业执照;
(五)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做出解散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解散决议以及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终止。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
 
第三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比照本条例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规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有违法行为的,适用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7)
 
第四十二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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