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020-09-14 23:30:53 作者:tangchunsheng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加快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发布日期:2016-06-24信息来源: 中国现代农业网
加快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破解“谁来种”“种什么”“怎么种”难题的关键举措,也是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要求。江苏省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起步早、速度快、规范化程度高,居全国领先水平。然而,江苏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也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土地流转成本高、不稳定、不规范;优质农业人才短缺,结构不合理;资金筹措困难,比较效益偏低,农业经营风险大;联农惠农方式偏弱,辐射带动能力较差;支农惠农政策不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形式化等。
为加快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实现农业现代化,提出如下对策建议: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完善土地流转服务。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农村劳动力非农转移的同时引导进行相应的土地流转,同时避免政府过度干预土地流转,杜绝发生村集体或村干部强迫农民土地流转的行为。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建设,重点引导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县级综合性农村土地流转有形市场,加强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建设。政府要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利用土地流转服务组织搭建的交易平台,形成稳定的土地流转关系,实现农村土地流转规范化。
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加大教育培训投入。要针对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三类职业农民的特点和需求,进行差别化的职业技能培训,为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壮大提供人才支撑。省级和市县必须予以财政支持,加强教育培训的教学设备等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升师资队伍的业务水平。建立和完善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制度,对已被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并实行动态管理机制,调动农民参加教育培训、提升农业技能的主动性。
创新农村融资机制,完善农业保险体系。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可以合作推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差异化需求,提供专门的、多样的金融产品。在条件成熟的地方,引导优质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设立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缓解合作社成员的融资难题。
由政府推动完善农业政策性保险、加快研究、建设新型农业商业性保险,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设立专门的农业保险产品,拓展农业保险的品种和覆盖范围,有效分担农业生产风险和市场风险。
政府应认真落实关于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税收优惠和减免政策,并注重加大对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农业龙头企业等的税收优惠力度。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鼓励不同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加强合作,鼓励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形式创新,充分发挥不同主体在农业生产中的优势。鼓励农业经营主体构建成为紧密的利益联结体,通过资金、技术、劳动力等要素的投入和合作,实现农业生产资源、信息资源的共享。
引导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与农户间构建形成稳定的利益分配机制,严格执行利润返还和收益共享,实现经营收益的合理分配。着力构建分工协作、运行高效的多层次、多主体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形成专业化与市场化相结合、公益性与经营性相结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格局。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发展,加强政策导向的科学性。
制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认定标准,培育真正发展现代农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淘汰不符合认定标准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面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竞争力,引导农业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规范化程度。积极培育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农业龙头企业、示范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发挥优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引领作用。针对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不同发展需求,地方政府既需要制定普适性的培育政策,又需要分类建立专门的培育政策。同时,要注重细化培育政策的具体实施方案,加大政策的宣传和普及力度,避免政策导向被扭曲,提高政策实施的精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