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的一问一答
2020-07-13 18:04:51 作者:admin 来源:湖南省植保植检站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关于《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的一问一答
问题1:《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条例》出台是面临新时代病虫害防治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通过立法明确防治责任,规范防治规程和防治方式,鼓励专业化、绿色防控,加强责任追究等,为防治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问题2:《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如何明确防治工作责任?
答:《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农业生产经营者的防治责任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规定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治相关工作;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防治相关工作;规定农业生产经营者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做好生产经营范围内的防治工作,当病虫害严重发生或者暴发时及时报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问题3:《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对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作了哪些规定?
答:规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应当有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要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规定,建立服务档案,为田间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问题4:《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如何对农作物病虫害实行分类?
答:根据农作物病虫害的特点及其对农业生产的危害程度,将农作物病虫害分为下列三类:
(一)一类农作物病虫害,是指常年发生面积特别大或者可能给农业生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农作物病虫害,其名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二)二类农作物病虫害,是指常年发生面积大或者可能给农业生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农作物病虫害,其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三)三类农作物病虫害,是指一类农作物病虫害和二类农作物病虫害以外的其他农作物病虫害。
新发现的农作物病虫害可能给农业生产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损失的,在确定其分类前,按照一类农作物病虫害管理。
问题5:农作物病虫害发生防治信息由哪个部门发布,发布的内容是什么?
答:《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农作物病虫害预报包括农作物病虫害发生以及可能发生的种类、时间、范围、程度以及预防控制措施等内容。
问题6:某科研院所专门研究蝗虫药剂靶标,日常开展蝗虫对口药剂的筛选与抗性水平测定工作,养了一大批蝗虫。某日,由于工作人员疏忽没有关饲养大棚,饲养的蝗虫近距离迁飞至当地农田,造成粮食、蔬菜等作物严重受损,农民意见很大,向政府反映要求该科研院所赔偿损失。假设你是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此事的同志,应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一是要责成该科研院所马上采取应急防控措施,及速扑灭,控制蝗虫危害。二是科学测定损失情况,要求该科研院所承担赔偿责任。三是视危害和影响情节,可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若情节严重的和带来较大社会影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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