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
2018-07-02 18:34:55 作者:tangchunsheng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湖南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
(2015年9月)
“十三五”时期是湖南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攻坚期、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关键期和全面落实法制化管理的深化期。统筹谋划“十三五”环境保护的目标指标、重大任务和保障措施,是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的路线图和时间表,是建设美丽中国湖南篇章的重要支撑和保障。
一、“十三五”环境规划背景
“十二五”时期,我省以保护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污染防治为重点,以主要污染物减排为抓手,强力推进省政府“一号重点工程”,在全省调结构、转方式,经济社会平稳发展的情况下,环境质量保持稳定,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监管体系基本完善,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得到加强,到2015年底,“十二五”环保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可全面完成。
(一)“十二五”规划实施情况
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全省地表水水质总体为良,江河水系Ⅲ类水质以上省控断面90个,占总数91.8%,与2010年比较优良率提高了9.3%。14个城市的30个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99.4%,与2010年比较,提高11%。洞庭湖水质总体为轻度污染,营养状态为中营养。2014年我省长沙、株洲、湘潭、岳阳、常德、张家界6市中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细颗粒物、臭氧和一氧化碳六项指标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进行评价,六市平均达标天数比例为67.4%,超标天数比例为32.6%,轻度污染占21.0%,中度污染占6.2%,重度污染占4.4%,严重污染占1.0%,长株潭达标天数比2013年上升7.2%(岳常张上年无对比值)。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中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三项监测因子进行评价,全省14个城市空气质量平均达标天数比例为91.2%,比2013年上升5.3%。全省森林覆盖率稳定在57%以上,湿地面积约102万公顷。
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全面完成。2014年,全省COD、NH3-N、SO2、NOx的排放量分别为122.9万吨、15.44万吨、62.38万吨、55.28万吨。与2010年比较,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分别下降8.38%、8.90%、12.15%、8.47%,分别完成“十二五”目标任务的100%、90.8%、100%、94.1%。到2015年底,四项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为121.67万吨、15.13万吨、61.13万吨、53.62万吨,比2010年分别减少9.27%、10.74%、13.9%、11.23%,能够全面完成“十二五”减排任务。
重金属污染防治取得明显成效。从污染减排来看,废水中铅、汞、镉、总铬、砷五种重金属因子2013年排放总量较2007年分别削减43.6%、86.9%、36.8%、53.3%、63.4%,五种因子合计较2007年削减了52.02%,削减量占全国2007年排放总量的8.97%。废气中铅、汞、镉、砷分别较2007年削减20.9%、7.7%、13.6%、32.1%,四种因子合计较2007年削减22.1%。重金属污染物总量减排基本完成了阶段目标。
环境管控体系不断完善。“十二五”以来,不断改进和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及环境管理与保护改革创新,重点构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建设,《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构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级各部门社会各方面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在湘江五大重点区域,建立由属地人民政府负主责、省政府明确一个部门为主对口指导督办、相关部门配合支持的多方协同机制;建立区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出台《湘江流域生态补偿(水质水量奖罚)暂行办法》和《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实施方案》;开展环境功能区划试点工作并形成初步成果,启动生态红线制度建设试点工作方案;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向市、州下放了多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权。数字环保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基本建成重点污染源监控体系及重点区域环境质量自动监控体系。
(二)“十三五”面临的主要问题
环境质量形势依然严峻。江河水系水质未全面达到优良水平,部分支流流域水污染形势依然严重,体现在支流水体存在超标现象,部分城区黑臭水体明显增多,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缺口仍然较大。洞庭湖水质呈富营养化加重之势,局部地区土壤污染治理任务繁重,大气污染形势无明显好转,长株潭城市群重度污染天气居高不下。
重金属污染依然是高环境风险。湖南省是有色金属之乡,多年来有色金属资源粗放式开发利用,导致部分区域企业工矿场地、河道底泥、周边土壤受到污染。近年来由于产业结构调整或者自身经营等原因,部分企业已经关闭不复存在,但是其生产过程对周边场地、河道、土壤的遗留污染尚未得到妥善解决。重金属污染场地、河道底泥累积的重金属在酸性环境下释放等历史遗留环境污染风险问题亟待解决。
环境污染空间结构转移问题凸显。随着《湖南省主体功能区划》以及《湖南省环境功能区划》的实施,湖南“一带一部”的战略发展定位,使区域产业发展方向及空间布局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发展格局的变化带来了资源消耗、环境污染空间结构变化,污染排放转移问题凸显。在全省环境压力总体舒缓的同时,承接产业转移地区的污染特征发生改变,部分环境压力也将进一步增大。
农村环境保护缺乏长效机制。畜禽养殖废水,固体废物处理问题依然存在,秸秆等农业废物尚未得到有效处置,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尚未得到妥善处理,农村环境保护面临着农村饮用水安全难以保障、农村生态环境受到破坏、土壤污染问题突出、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环境监管能力不足等多方面的问题。农村环境保护与监管长效机制尚未建立。
生态文明体制机制需进一步完善。环保优先的理念、突出污染问题治理投入、环境执法监管等方面有待增强;环境监管能力与新的形势不相适应的问题突出,县乡基层环保队伍人员力量和装备保障薄弱,环保系统业务能力建设急需加强。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改善环境质量为主线,依法推进污染治理、总量减排和环境风险管控,建设生态文明核心体系,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全面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协同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和绿色化,使蓝天常在、青山常在、绿水常在。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绿色发展、标本兼治坚持推进经济绿色转型,建设“绿色湖南”,使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以环境质量改善为主线,实施环境分区管治和分类管理,优化布局,强化源头控制,严格环境准入;推进多污染源综合治理,以大工程、大投入带动大治理、大修复,使部分区域、城市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努力实现全面改善。
坚持依法治污、法治管理贯彻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环境保护法》实施为契机,加快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规体系,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实行最严密的法治监督,对污染源、排放过程和环境介质依法统一监管,锻造向污染宣战的有力武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坚持信息公开、社会共治 加强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以公开推动监督,以监督推动落实,明确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的责任和义务,引导社会公众有序参与环境决策、环境治理和环境监督,倡导绿色生活生产方式,建成环境保护统一战线。
坚持深化改革、制度创新把制度建设作为重点,按照“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总体思路,标本兼治,理顺环境保护体制机制,建立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绩效评价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形成系统充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三、规划目标
(一)总体目标
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继续减少,大气环境质量、重点流域、重要湖泊水质达标率、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土壤环境质量保持稳定,辐射环境质量继续保持良好,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基本形成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生态空间管制、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制体制、生态保护补偿、环境责任考核等生态文明重大制度建设取得决定性成果。
(二)指标与任务体系
实行环境质量和排放总量双约束。到2020年,五项主要污染物化学耗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总量与2015年相比,分别减少10%、10%、15%、15%、10%(国家将实施区域差别化,我省指标值暂按国家平均值考虑);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江河水系Ⅲ类以上水质达到95%,消除Ⅴ类以下水质,洞庭湖总体水质保持中营养水平;地级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平均达标天数比例达到75%,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平均浓度比2015年下降15%,长株潭城区细颗粒物(PM2.5)年平均浓度比2015年下降15%;全省耕地土壤环境质量达标率提高到50%,国家重点保护物种和典型生态系统保护率不低于95%,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国土面积保持在6%左右,生态保护红线区面积占国土面积的比例不低于20%,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实现全省覆盖,省、市级环境应急管理机构二级达标率要达到100%。
对部分区域,以改善环境质量为引导。东江湖、水府庙水库、西毛里湖、大通湖、柘溪水库等湖库,总氮、总磷入湖总量实施总量控制试点;长沙、株洲、湘潭等地区,工业烟粉尘排放总量在2015年基础上降低10%以上。市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得到有效治理,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四、重点任务
(一)全面改善环境质量
以“气十条”、“水十条”、“土壤十条”为基本依据,“抓两头促中间”,总体改善大气、水、土壤三大要素环境质量。
加强水污染防治。强化对饮用水源的保护,到2017年底,全面完成饮用水源保护区规范化。推动水质良好湖泊的保护,将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水质良好水库、湖泊优先列入国家专项湖泊保护行列。强化重点行业、工业聚集区、船舶港口污染的水污染治理,对城乡污水处理基础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进行升级改造,有效削减生活排污总量。对IV类及以下水质的河流和城市建成区的黑臭水体,加强综合整治,努力在“十三五”期间全面恢复到Ⅲ类。继续实施省政府“一号工程”,完成第二、第三个“三年行动计划”。
全面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从能源(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能源结构优化调整、清洁能源使用,机动车、工业源控制,城市发展格局优化,城市扬尘管理等领域着手,根据污染程度和减排潜力的不同,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实行分类管理,接近达标的城市提出达标时间表,超标严重近期难以达标的,提出浓度下降比例要求。
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优先保护耕地土壤环境,强化工业污染场地治理,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大种养业特别是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力度,科学施用化肥、农药,推广节能环保型炉灶,净化农产品产地和农村居民生活环境。
建立健全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危险废物等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工作机制。切实加强核设施运行监管,确保核安全万无一失。
(二)优化总量控制制度,持续实施治污减排
“十三五”期间,改善和优化总量控制制度,试点实施基于环境质量目标的总量控制要求,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行精细化管理。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要求倒逼资源能源消耗总量、重污染行业发展规模、机动车总量的机制,以总量减排推动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继续把工业污染源减排作为总量控制的重点,提高工业源污染防治水平。进一步完善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削减城市化过程带来的新增污染物。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行业主要污染物减排和污染防治工作。全面提升行业环境管理水平,控制无组织污染物排放和农业面源排放总量。
(三)强化主体功能定位,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积极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全面落实湖南省主体功能区划及湖南省环境功能区划,推进市县落实主体功能定位,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多规合一”,形成一个市县一本规划、一张蓝图。区域规划编制、重大项目布局必须符合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红线管制范围。划定生态红线,使生态保护红线区面积占国土面积的比例不低于20%。对不同主体功能区的产业项目实行差别化市场准入政策,明确禁止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准入事项,明确优化开发区域、重点开发区域禁止和限制发展的产业。构建平衡适宜的城乡建设空间体系,适当增加生活空间、生态用地,保护和扩大绿地、水域、湿地等生态空间。
大力推进绿色城镇化。贯彻落实《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构建科学合理的城镇化宏观布局,严格控制特大城市规模,增强中小城市承载能力,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尊重自然格局,依托现有山水脉络、气象条件等,合理布局城镇各类空间,尽量减少对自然的干扰和损害。保护自然景观,传承历史文化,提倡城镇形态多样性,保持特色风貌,防止“千城一面”。科学确定城镇开发强度,提高城镇土地利用效率、建成区人口密度,划定城镇开发边界,严格新城、新区设立条件和程序。所有县城和重点镇都要具备污水、垃圾处理能力,提高建设、运行、管理水平。
大力推进绿色城镇化。贯彻落实《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构建科学合理的城镇化宏观布局,严格控制特大城市规模,增强中小城市承载能力,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尊重自然格局,依托现有山水脉络、气象条件等,合理布局城镇各类空间,尽量减少对自然的干扰和损害。保护自然景观,传承历史文化,提倡城镇形态多样性,保持特色风貌,防止“千城一面”。科学确定城镇开发强度,提高城镇土地利用效率、建成区人口密度,划定城镇开发边界,严格新城、新区设立条件和程序。所有县城和重点镇都要具备污水、垃圾处理能力,提高建设、运行、管理水平。
(四)加强推进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治理
全面摸清全省遗留涉重金属固体废物堆存点、重金属污染场地、河道底泥重金属污染情况,评估环境风险,依据受影响人口规模、治理难易程度、资金投入等因素,统筹安排治理资金和项目,实施一批危险废物处置、污染场地和底泥修复重点工程,优先解决环境风险较大的污染场地、河道底泥污染治理。进一步摸清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建立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监测制度,构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编制土壤环境功能区划,依据土壤环境质量对耕地实行分区用途管控。对超标严重,不适宜耕种的土地调整使用功能,对轻微超标的土地实施土壤修复与治理,实施一批污染土壤修复重点项目,确保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安全。
(五) 保护和修复自然生态系统,全面推进农村环境保护
加强重点和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和管理,维护区域生态安全。加强武陵山区生物多样性与水土保持重点生态功能区、南岭山地森林及生物多样性重点生态功能区,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扩大森林、湖泊、湿地面积,有序实现休养生息。推进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建设与保护,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物种和典型生态系统保护率不低于95%,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国土面积不低于6%。
在“十二五”期间湖南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全省域覆盖工作,强化农田生态保护,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加大退化、污染、损毁农田改良和修复力度,加强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有效控制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农村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得到加强,投入、保障体系和部门间密切配合的工作责任体系得到完善,农村环保意识进一步增强,农村环境质量和民生根本改善,实现全省“清洁水源、清洁家园、清洁田园、清洁能源”的农村环境保护目标。
(六)加强固废管理,发展循环经济
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加快建立循环型工业、农业等固体废物的处置。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实行垃圾分类回收,开发利用“城市矿产”,推进秸秆等农林废弃物以及建筑垃圾、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发展再制造和再生利用产品,鼓励纺织品、汽车轮胎等废旧物品回收利用。推进煤矸石、矿渣等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组织开展循环经济示范行动,大力推广循环经济典型模式。
(七)实现环境风险全过程管理
全面加强核与辐射、重金属、化学品、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物等相关行业全过程环境风险管理。推动项目、区域、流域尺度环境风险评价和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定期开展环境污染隐患排查和计划执法,加强政府、企业环境风险应急演练管理。加快建设“互联网+环境信息服务”平台,实现各种环境要素的信息共享。加强工业园区环境监管。健全环境风险损害赔偿制度,落实环境污染责任追究制度,落实企业环境风险防范主体责任。
五、制度建设和政策创新
(一)健全法规体系,强化执法监督
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为准绳,加强法律监督、行政监察,对各类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加大查处力度,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对浪费能源资源、违法排污、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的执法监察和专项督察。资源环境监管机构独立开展行政执法,禁止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执法活动。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加强基层执法队伍、环境应急处置救援队伍建设。强化对资源开发和交通建设、旅游开发等活动的生态环境监管。
(二)完善生态环境监管制度
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排污和超标准、超总量排污。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要依法查封扣押排放污染物的设施设备。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实行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适时调整主要污染物指标种类,纳入约束性指标。健全环境影响评价、清洁生产审核、环境信息公开等制度。建立生态保护修复和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
(三)严守资源环境生态红线
树立底线思维,设定并严守资源消耗上限、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将各类开发活动限制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之内。合理设定资源消耗“天花板”,加强能源、水、土地等战略性资源管控,强化能源消耗强度控制,做好能源消费总量管理。继续实施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管理。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严格实施永久保护,对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规模实行总量控制,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确保耕地数量不下降、质量不降低。严守环境质量底线,将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作为地方各级政府环保责任红线,相应确定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值和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红线,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科学划定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森林、湿地等领域生态红线,严格自然生态空间征(占)用管理,有效遏制生态系统退化的趋势。探索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对资源消耗和环境容量接近或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及时采取区域限批等限制性措施。
(四)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科学界定生态保护者与受益者权利义务,加快形成生态损害者赔偿、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运行机制。结合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归并和规范现有生态保护补偿渠道,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力度,逐步提高其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建立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引导生态受益地区与保护地区之间、流域上游与下游之间,通过资金补助、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实施补偿。建立独立公正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制度。
(五)完善社会共治体系
积极培育生态文化、生态道德,使生态文明成为社会主流价值观,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从娃娃和青少年抓起,从家庭、学校教育抓起,引导全社会树立生态文明意识。把生态文明教育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将生态文化作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挖掘优秀传统生态文化思想和资源,创建一批教育基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生态文化的需求。通过典型示范、展览展示、岗位创建等形式,广泛动员全民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组织好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和全国节能宣传周等主题宣传活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树立理性、积极的舆论导向,加强资源环境宣传,普及生态文明法律法规、科学知识等,报道先进典型,曝光反面事例,提高公众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形成人人、事事、时时崇尚生态文明的社会氛围。
(六)健全政绩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大幅增加考核权重,强化指标约束,不唯经济增长论英雄。完善政绩考核办法,根据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实行差别化的考核制度。对限制开发区域、禁止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对农产品主产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分别实行农业优先和生态保护优先的绩效评价;对禁止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重点评价其自然文化资源的原真性、完整性。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对生态文明建设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和环境责任离任审计。
建立领导干部任期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完善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及问责制度。严格责任追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资源环境生态严重破坏的要记录在案,实行终身追责,不得转任重要职务或提拔使用,已经调离的也要问责。对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不力的,要及时诫勉谈话;对不顾资源和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监管责任。
六、重大工程与项目
聚焦重点领域和重点任务,科学谋划“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重大工程与重点项目。以大工程带动环保事业大发展,提出“十三五”期间对湖南省环境保护全局工作有重要意义、操作性强的重大工程。将重大工程分解细化,建立支撑规划目标任务体系的重点项目库。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类别和建设方向,必须与“十三五”规划的目标指标构建紧密联系。多渠道筹措工程项目资金,全面建立多元化环保投资和监督机制。湖南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重大工程与重点项目体系见表。
重点工程与重点项目体系
七、规划实施保障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同,制定年度方案,细化任务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和进度安排,实施年终考核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强化规划引领。制定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各市州根据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制定本地区减排专项实施方案,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强化规划的约束和引领作用,推动各项污染防治工作有序开展。
完善支持政策。在充分利用好中央和地方已有相关资金支持政策的基础上,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大政策与资金支持力度,力争建立各专项污染防治引导资金,不断完善其他配套政策和激励措施。
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测部门是法律赋予的环境质量权威发布单位,各级环境监测部门在完成规定的常规监测任务的同时,要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有关环境质量信息,对于连续两期环境质量变差的区域或水域,要分析原因,制定改善措施方案及完成时限,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探索建立区域、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实现相关建设规划的有效衔接,推进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确保工作目标如期实现。
实施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在2017年底,省人民政府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2020年底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终期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评估、考核结果。规划执行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评估范围,作为地方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