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药管理条例》新在哪儿?一图详解修订版
2018-01-17 17:32:38 作者:tangchunsheng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新《农药管理条例》新在哪儿?
一图详解《农药管理条例》修订版
1、农业部统一管理:管理权集中,将原由农业部、工信部和质检总局多部门负责的农药生产管理职责统一划归农业部门。
2、明确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3、个人、机构可申请农药登记:扩大农药登记主体,除企业外,允许新农药研制者申请农药登记。
4、取消农药临时登记:国内企业经省级农业部门提出申请报农业部;国外企业直接向农业部申请;农药登记证有效期5年。
5. 允许转让登记资料(登记证禁止转让):新农药研制者及农药生产企业可向具有相应生产能力的生产企业转让登记资料。
6. 完善假农药、劣质农药定义。
7. 取消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生产批准文件:将农药生产企业核准改为农药生产许可。
8. 严格控制隐形成分添加:规范委托生产行为,用双罚规范隐形成分添加。
9. 农药生产企业建立原材料进货记录制度:原材料进货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
10. 农药经营者建立采购台账和销售台账: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11. 减量用药,政策支持:政策支持农药减量,对自愿减量的农药使用者,给予鼓励和扶持。
12. 强化农药使用者的义务: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不得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13. 完善农药使用记录制度: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应当建立农药使用记录,农药使用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
14. 建立农药废弃物回收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回收农药废弃物。
15. 建立农药召回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发现农药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时,停止生产、经营、使用,通知上下游主体,向农业部门报告,召回产品并记录。
16. 规范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