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学习贯彻落实新《农药管理条例》
2018-01-17 10:48:53 作者:tangchunsheng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宿松县农业委开展学习贯彻执行新《农药管理条例》讲座
9月18日,宿松县农业委在委3楼会议室开展了《学习贯彻执行新〈农药管理条例〉——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加强农林生产生态环境保护》专题讲座。听取讲座的有委班子成员和机关各股室干部职工共20余人,讲座由委政策法规监督股(普法办)负责人主讲。
这次讲座围绕《农药管理条例》修改的背景、《农药管理条例》修改完善的内容和全面学习贯彻执行《农药管理条例》三个内容进行讲述。委政策法规监督股(普法办)负责人强调,农药是非常重要的农业投入品,农药的使用直接关系到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为实现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的宗旨,一是要加强学习培训。重点加强对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农药经营人员以及重要农药使用人员的培训;二是要严格贯彻执行《农药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当前重点抓好检查高毒农药经营情况、检查科学选药用药情况,以及建立完善三个系统,即农药追溯管理系统,行政许可审批系统,执法监管系统。三是要开展调研和督查。以便及时解决问题,督促《农药管理条例》的严格贯彻执行。(县农业委)
梅县区贯彻落实新《农药管理条例》为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驾护航
近段时间以来,梅县区通过讲座培训、执法检查等多种措施,到各乡镇宣传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推动新《条例》贯彻落实,更好地为梅县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驾护航。 近日,区农业部门在雁洋镇大坪村举办了一场新《农药管理条例》宣讲暨金柚病虫绿色防控与农药减量控害技术培训会。记者在现场看到,工作人员给前来参加会议的农户和农资经营者派发了新《农药管理条例》书籍和农药安全科学使用技术宣传单,并围绕新《条例》的新规定、金柚绿色防控措施、安全科学用药等内容进行讲解。 为进一步宣传和落实新《条例》,近期区农业执法部门还加大了对农资店、农业服务超市的执法检查和宣传,从源头上把好农药安全质量关。 据了解,接下来梅县区还将通过派发资料,媒体宣传,到各乡镇组织培训,加大农资市场执法检查力度等措施,进一步贯彻落实好新《条例》,加强农药使用指导,为梅县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驾护航。
湘潭组织举办贯彻落实新《农药管理条例》培训会
2017年06月19日10:22 湖南省人民政府网站 湘潭组织举办贯彻落实新《农药管理条例》
日前,湘潭组织举办贯彻落实新《农药管理条例》培训会,市农委、各县(市)区农业(林)局分管领导、农药监管站负责人,全市农药批发经营单位、大型农产品生产基地负责人等共80余人参加。
培训会传达了省农委相关指示精神,部署了湘潭贯彻落实新《农药管理条例》的基本思路和主要措施;市农药监管站负责人就新《农药管理条例》进行了专题讲座,尤其是对大家密切关注的农药管理体制、监管制度创新、违法违规处罚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讲解和说明;并对农药安全使用知识、2017年禁限用农药名录及湖南省主要农作物科学用药推荐名录进行了宣讲。
新《农药管理条例》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农药销售做了很多严格规定。要求农药经销商将与厂家共同承担责任,对所销售的产品负责;对于限制使用的农药,只有取得销售许可的机构才可以销售;农药经营者在向农户推荐农药产品时,应询问病虫害情况,必要时要去实地查看,并且科学推荐,提供正确的使用说明;农资经销商要与农药企业共同为农药废弃物回收买单。
通江县农业局多举措狠抓新《农药管理条例》贯彻实施
【编辑日期:2017-07-19】 【来源:通江县农业局】
新颁布的《农药管理条例》自6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使广大群众、农资经营户及时了解《农药管理条例》内容,近一个多月以来,县农业局通过多种方式,贯彻落实新《农药管理条例》。
一是送法下乡。县农业局执法大队、植保站、农安中心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农药管理条例》宣传活动,印发《国家禁限用农药公告》、《正确识别假劣农药》、《科学农药使用明白纸》、新《农药管理条例》手册等各种宣传资料6.5万份,营造良好的科学使用农药、依法经营农药的良好氛围。截至目前,共下乡开展宣传19次,发放宣传资料5万余份,接受民众咨询4800余人次。
二是大力宣传。在通江电视台《红土地》栏目开办农药辨假、识假专题讲座3期,电视新闻报道2期。在9个重点集市启动新条例宣传仪式,对城区14家农药批发经销商集中开展宣传活动。
三是加强培训。组织召开农药经营企业代表培训会,对新《农药管理条例》重点规定进行详细讲解,要求经营者要认真学习新《农药管理条例》,增强法律意识、明确责任意识。
四是强化管理。执法大队重点对农药剂型、毒性、使用范围、有效期、仓储管理和进销台账等事项进行逐一检查,要求经销商必须建立完善采购台账和销售台账,做到守法诚信经营,实行高毒、剧毒定点经营,限用农药分类经营。截至目前共出动执法人员540人次,检查农药市场49个、检查农药经营单位(个人)220多家,未发现经营国家禁用农药和过期农药的违法行为。(刘朋)
全面解读分析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
http://china.chemnet.com/ 2017-05-12 16:19:26 农药信息网
最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马上就将于2017年6月1日正式实施,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对于我国农药行业有着巨大的影响,今后我们将会进入一个全新的农药发展时代,专家针对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做出了全面解读。
农药是重要的农业投入品,农药的使用直接关系到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修订《条例》,对于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与现有条例相比,新条例在农药生产、登记和农药经营以及使用上都做了相当大的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为什么要修改《条例》
农药是重要的农业投入品,农药的使用直接关系到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因此,加强农药管理十分必要。现行《条例》是1997年公布施行的,已经不适应新形势下农药管理工作的需要,亟须修改完善:一是临时登记门槛低,导致低水平、同质化农药供给多,安全、经济、高效农药供给少,需要依法促进农药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农药质量水平。二是农药生产管理存在重复审批、管理分散等问题,需要调整管理职责,优化监管方式。三是农药经营主体规模小、布局散、秩序乱,有的制假售假甚至销售禁用农药,需要依法推动转变经营管理方式,完善经营管理制度。四是农药使用中存在擅自加大剂量、超范围使用以及不按照安全间隔期采收农产品的现象,需要依法加强农药使用监管,促进科学使用农药。五是现行《条例》的法律责任处罚力度不够,需要综合运用民事、行政等多种措施,对违法生产经营者实行严厉处罚,提高违法成本。
为了切实解决上述问题,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有必要修订《条例》。
《条例》在农药登记方面做了哪些修改
《条例》对农药登记制度主要做了以下修改:一是取消临时登记,明确在我国生产和向我国出口的农药需申请登记,经登记试验、登记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农业部核发农药登记证并公告。二是规定农业部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农药登记评审,并明确了登记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三是规定申请农药登记,首先要进行登记试验,登记试验报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备案,新农药的登记试验须经农业部批准。四是规定登记试验由农业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按照规定进行,登记试验单位对登记试验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五是规定了登记试验结束后,申请人应当提交的资料以及农药登记机关的审批时限等。六是规定了农药登记证应当载明的内容和有效期,以及农药登记证的延续、变更程序。
《条例》在农药生产管理制度方面做了哪些修改完善
针对农药生产管理存在的重复审批、管理分散等问题,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精神,《条例》做了以下修改:一是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明确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并规定由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二是规定委托加工、分装农药的,委托人应当取得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受托人应当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并明确委托人应当对委托加工、分装的农药质量负责。三是要求生产企业建立原材料进货记录制度,采购原材料要查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有关许可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四是规定农药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农药出厂销售应当经质量检验合格、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并建立出厂销售记录制度。五是规定农药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印制或者贴有标签,并明确了标签应当标注的具体内容,特别要求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的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
《条例》在农药经营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针对农药经营主体规模小、布局散、秩序乱,有的制假售假甚至销售禁用农药等问题,《条例》做了以下规定:一是取消农药经营主体仅限于供销社、农技推广站等主体的规定,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对高毒等限制使用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制度,明确了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经营场所应当与饮用水水源和生活区域有效隔离等条件,以及申请农药经营许可的程序。二是要求农药经营者建立采购台账,采购农药时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三是要求农药经营者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四是规定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以及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
农药的使用直接影响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在农药使用管理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针对农药使用中存在的擅自加大剂量、超范围使用以及不按照安全间隔期采收农产品等问题,《条例》主要做了以下规定:一是要求各级农业部门加强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组织推广农药科学使用技术,提供免费技术培训,提高农药安全、合理使用水平。二是通过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先进施药器械等措施,逐步减少农药使用量,要求县级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农药减量计划,对实施农药减量计划、自愿减少农药使用量的给予鼓励和扶持。三是要求农药使用者遵守农药使用规定,妥善保管农药,并在配药、用药过程中采取防护措施,避免发生农药使用事故。四是要求农药使用者严格按照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等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五是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建立农药使用记录,如实记录使用农药的时间、地点、对象以及农药名称、用量、生产企业等。
在法律责任部分,《条例》做了哪些补充完善
为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保证《条例》得到切实贯彻实施,《条例》进一步严格了法律责任:一是明确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对无证生产经营、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以及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设备、原材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对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等食用农产品的,规定了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是规定被吊销农药登记证的,5年内不再受理其登记申请;无证生产经营以及被吊销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