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农药管理条例》解读

2018-01-17 10:42:24 作者:admin 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农业部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农林生产生态环境

 

——国务院法制办、农业部负责人就《农药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41日电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6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农业部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修改《条例》?

 

答:农药是重要的农业投入品,农药的使用直接关系到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因此,加强农药管理十分必要。现行《条例》是1997年公布施行的,已经不适应新形势下农药管理工作的需要,亟须修改完善:一是临时登记门槛低,导致低水平、同质化农药供给多,安全、经济、高效农药供给少,需要依法促进农药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农药质量水平。二是农药生产管理存在重复审批、管理分散等问题,需要调整管理职责,优化监管方式。三是农药经营主体规模小、布局散、秩序乱,有的制假售假甚至销售禁用农药,需要依法推动转变经营管理方式,完善经营管理制度。四是农药使用中存在擅自加大剂量、超范围使用以及不按照安全间隔期采收农产品的现象,需要依法加强农药使用监管,促进科学使用农药。五是现行《条例》的法律责任处罚力度不够,需要综合运用民事、行政等多种措施,对违法生产经营者实行严厉处罚,提高违法成本。

 

为了切实解决上述问题,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有必要修订《条例》。

 

问:《条例》在农药登记方面做了哪些修改?

 

答:《条例》对农药登记制度主要做了以下修改:一是取消临时登记,明确在我国生产和向我国出口的农药需申请登记,经登记试验、登记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农业部核发农药登记证并公告。二是规定农业部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农药登记评审,并明确了登记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三是规定申请农药登记,首先要进行登记试验,登记试验报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备案,新农药的登记试验须经农业部批准。四是规定登记试验由农业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按照规定进行,登记试验单位对登记试验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五是规定了登记试验结束后,申请人应当提交的资料以及农药登记机关的审批时限等。六是规定了农药登记证应当载明的内容和有效期,以及农药登记证的延续、变更程序。

 

问:《条例》在农药生产管理制度方面做了哪些修改完善?

 

答:针对农药生产管理存在的重复审批、管理分散等问题,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精神,《条例》做了以下修改:一是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明确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并规定由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二是规定委托加工、分装农药的,委托人应当取得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受托人应当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并明确委托人应当对委托加工、分装的农药质量负责。三是要求生产企业建立原材料进货记录制度,采购原材料要查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有关许可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四是规定农药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农药出厂销售应当经质量检验合格、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并建立出厂销售记录制度。五是规定农药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印制或者贴有标签,并明确了标签应当标注的具体内容,特别要求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的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

 

问:《条例》在农药经营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答:针对农药经营主体规模小、布局散、秩序乱,有的制假售假甚至销售禁用农药等问题,《条例》做了以下规定:一是取消农药经营主体仅限于供销社、农技推广站等主体的规定,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对高毒等限制使用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制度,明确了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经营场所应当与饮用水水源和生活区域有效隔离等条件,以及申请农药经营许可的程序。二是要求农药经营者建立采购台账,采购农药时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三是要求农药经营者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四是规定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以及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

 

问:农药的使用直接影响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在农药使用管理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答:针对农药使用中存在的擅自加大剂量、超范围使用以及不按照安全间隔期采收农产品等问题,《条例》主要做了以下规定:一是要求各级农业部门加强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组织推广农药科学使用技术,提供免费技术培训,提高农药安全、合理使用水平。二是通过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先进施药器械等措施,逐步减少农药使用量,要求县级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农药减量计划,对实施农药减量计划、自愿减少农药使用量的给予鼓励和扶持。三是要求农药使用者遵守农药使用规定,妥善保管农药,并在配药、用药过程中采取防护措施,避免发生农药使用事故。四是要求农药使用者严格按照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等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五是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建立农药使用记录,如实记录使用农药的时间、地点、对象以及农药名称、用量、生产企业等。

 

问:在法律责任部分,《条例》做了哪些补充完善?

 

答:为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保证《条例》得到切实贯彻实施,《条例》进一步严格了法律责任:一是明确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对无证生产经营、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以及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设备、原材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对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等食用农产品的,规定了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是规定被吊销农药登记证的,5年内不再受理其登记申请;无证生产经营以及被吊销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新版《农药管理条例》解读

  

《农药管理条例》已经20172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761日起施行。《条例》实施后,农药监管者、农药生产者、农药经营者、农药使用者应该如何办?专家解读如下。

 

一、农业部门应该做好哪些工作

 

《条例》最大亮点是理顺了农药管理体制,将农药由农业、工信、质检、工商多部门管理变更为农业部门一家管理。《条例》实施后,农业部门要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进行一体化监督管理,管理面更广,责任更重,风险更大。

 

1、做好农药经营许可的颁发管理工作。《条例》新设农药经营许可制度,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颁发和日常监管。省、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核发、颁发和日常监管,同时还要指导下级做好农药经营许可工作。

 

2、做好农药使用事故和药害处理工作。《条例》规定农药使用事故和药害统一归农业部门负责,其它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处理。

 

3、做好农药安全生产工作。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和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理所当然负责本级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安全监管工作。

 

4、做好农药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条例》对农业部门新增加了“农药登记试验备案”和“登记试验监督管理”职能;负责调查统计农药销售、使用情况,定期及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农药生产、经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负责建立进销货查验、质量检验和废弃物回收等制度;加强剧毒、高毒农药监管;对无证生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农药等违法行为在原有处罚措施外,提高了罚款幅度,负责建立“黑名单”。

 

5、做好《条例》宣传贯彻工作。开展培训,撰写解读、宣传稿件,编写挂图、标语等,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广泛宣传。特别是要把《条例》严格的法律责任宣传好。

 

二、农药生产者该作好哪些准备

 

《条例》第五条规定,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对于农药生产者来说,《条例》做了哪些具体规定?

 

1、农药登记新规定。一是农药登记的申请主体扩大。《条例》规定,除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应当申请农药登记外,允许新农药研制者申请农药登记。二是允许转让登记资料。《条例》规定,新农药研制者可以转让其已取得登记的新农药的登记资料,农药生产企业可以向具有相应生产能力的农药生产企业转让其已取得登记的农药的登记资料。三是改革农药登记试验制度。《条例》规定,新农药登记试验由农业部批准,其它报省级农业部门备案。四是取消农药临时登记。

 

2、新设农药生产许可。《条例》撤销了农药生产企业开办许可、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农药生产许可三项许可,新设农药生产许可。

 

3、建立原材料进货记录制度。《条例》规定,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材料进货记录制度。原材料进货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

 

4、建立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条例》规定,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出厂销售记录制度。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

 

5、规范农药标签。《条例》规定,农药标签应当以中文标注农药的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毒性及其标识、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生产日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等内容。剧毒、高毒农药以及使用技术要求严格的其它农药等限制使用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标注安全间隔期。

 

6、建立农药召回制度。《条例》规定,农药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农药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有关经营者和使用者,向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报告,主动召回产品,并记录通知和召回情况。

 

三、经销商将直面四大变化

 

《条例》中对农药销售做了很多严格规定,经销商卖农药将面临一系列的变化。

 

1、选产品,要慎重。《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条例》实施后,农药经销商将与厂家共同承担责任,对所销售的产品负责,经销商在选择产品上必须更加慎重。

 

2、限用农药,定点经营。《条例》规定限制使用农药要实行定点经营。这表明,对于限制使用的农药,只有取得销售许可的机构才可以销售,不是所有的农药经销商都可以卖了,对限用农药的经营监管会更加严格。

 

3、不仅卖药还要指导。《条例》规定,农药经营者在向农户推荐农药产品时,应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并且科学推荐,提供正确的使用说明。

 

4、接受农业部门监管。《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农业部门可以依法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农药使用者应当注意的地方

 

1、遵守农药使用规定。《条例》规定,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2、保护环境的义务。《条例》规定,农药使用者应当保护环境,保护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种,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严禁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3、建立农药使用记录。《条例》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应当建立农药使用记录,如实记录使用农药的时间、地点、对象以及农药名称、用量、生产企业等。农药使用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




2017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全文解读

 

农业生产离不开农药的帮住,只有各种新型农药的研发使用才可以促进农业健康快速发展,近日在四川绵阳召开的第九届中国农药高层论坛上,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处长李迎宾对即将出台的新 《农药管理条例》进行了重点解读。

 

李迎宾透露说,备受业内期待的新《农药管理条例》修订工作目前已经完成,现已上报至国务院,等待最终审批后正式公布。新《农药管理条例》很重要的一个变化就是改革农药管理体制,一件事情将交由一个部门管。在改革农药管理体制、改革农药登记许可制度、加强农业部门监管手段和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等方面,与修订前相比将有较大的变动。

 

据介绍,农业部门监管手段将更为有力,如可以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和抽查检测,在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后,能够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和工具、设备、原材料和场所等。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也开始有了明确的规定,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并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对于违法行为,惩处会更为严厉,惩处手段包括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之后重处罚金,并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且5年内不再受理其农药登记申请。

 

而对未取得许可证生产、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登记证、许可证等违法人员,也会实行行业禁入制度,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一旦有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此类人员的,同样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

 

对于假农药和劣质农药,新《农药管理条例》将有新的定义,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未附具标签的农药都将按假农药处理,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明确按劣质农药处理。


新农药管理条例解读


农药管理条例是我国在农业管理中的最高法规,已实施了二十多年,而在如今农药的生产、销售、使用、管理的大环境下,已经不适应当前的发展,从零一年到现在,已经修订了三次,最新修订的内容主要有以下的一些变化:

  

取消临时登记;设立经营许可;实施召回制度;规定处罚低限。

  

做这些修订的主要思路是:维持现有格局,注重分理协调,强化责任落实,实施科学素材管理,加大惩罚力度,保障质量安全。

  

这里最主要是变化是取消了临时登记。我国现在所实施的主要有田间试验、临时登记、正式登记三个阶段。临时登记是国家考虑到企业困难过渡时所采取的措施,结合国外的经验,如今把临时登记取消,直接进入正式登记。这样做到与国际接轨,能够减少许多不必要的问题。

  

另外,新法规中明确减免了登记资料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取得境外农药登记并专供出口的农药;用于小宗作物的农药,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近年发生过不少出口到外国的中药材因为农药超标,被退回,所以不能不重视小作物用药登记。

  

而在完善变更登记方面,新法规也作出了一些调整,即:改变农药登记使用范围、方法或者剂量的;改变农药有效成分以外组成成分的;向中国出口的农药原产地发生变化的;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农药生产企业因合并、分立等原因办理变更农药登记证的企业名称。

  

在生产管理方面也作出了一些了调整。一是,不将农药登记作为企业定点核准的前提条件;二是,将取得农药登记作为申请生产许可的,必须一件一证一个产品;三是明确委托加工和分装管理;另外,现在实行的是阳光审批,解决之前事难办、门难进、脸难看的问题,可通过网络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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