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论文和信息报道奖励制度
2016-07-11 09:07:26 作者:tangchunsheng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科技成果、论文和信息报道奖励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全局干部职工专业技术和调查研究水平,加大衡阳农业宣传报道工作力度,争创“学习型、创新型、服务型”机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奖励对象为全局干部职工。
第三条 奖励范围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获市级以上的科技成果。
(二)在市级以上媒体刊发的直接反映衡阳农业工作的宣传报道。
(三)在市级以上报刊杂志上发表的反映衡阳农业工作的调查报告、理论研究文章等。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科技成果。国家(农业部)科技进步奖: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3000元。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2000元。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
(二)调研报告。被《人民日报》、《经济日报》、《光明日报》、《求是》杂志、《农民日报》等中央媒体采用的,每篇奖励500元;被《湖南农业》、《湖南农业论坛》等省级重要刊物采用的,每篇奖励200元;被《衡阳通讯》、《衡阳社会科学》等市级重要刊物采用的,每篇奖励100元。
(三)农业信息。被《人民日报》、《经济日报》、《光明日报》、《求是》杂志、《农民日报》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等媒体采用的,每篇奖励300元;被《湖南日报》、湖南电视台《新闻联播》、省委、省政府重要刊物采用的,每篇奖励200元 ;被《中国种植信息网》、《中国农业信息网(信息联播版块)》、《湖南农业情况通报》、《衡阳日报》头版、衡阳市电视台《新闻联播》、衡阳市委、市政府重要刊物采用,每篇奖励100元 ;被《湖南农业信息网》、《衡阳日报》采用的,每篇奖励20元;被《衡阳农业信息网》采用的,每篇奖励10元。
第五条 领奖程序。凭采用原件或复印件到局办公室登记,办理有关手续,每季度支付一次。奖励资金由局财务单项列支。
第六条 被采用的稿件,凡落款多人者,奖金只计算给第一作者。个人提供素材,经局办公室整理加工后发表的,按5:5的比例分配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