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植保事故现场鉴定办法》的通知
2015-06-16 17:11:27 作者:法规处 植保植检站 来源:湖南省农业委员会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关于印发《湖南省植保事故现场鉴定办法》的通知
HNPR—2015—19006
湘农发〔2015〕74号
各市州农业局、委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科学、公正解决植保事故纠纷,规范植保事故纠纷的处理程序和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农药管理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发布《湖南省植保事故现场鉴定办法》,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委政策法规处和省植保植检站。
附件:湖南省植保事故现场鉴定办法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
2015年4月21日
附件
湖南省植保事故现场鉴定办法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
(2015年3月)
第一条 为规范植保事故现场鉴定程序和方法,客观、公正解决植保事故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农业技术推广法》、《农药管理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植保事故现场鉴定,是指因植物保护投入品违规,或采取植物保护措施不当,或违反技术操作规程,或人为传播限定性有害生物造成危害等原因,导致植物田间出苗、植株生长、植物产量、产品品质等受到影响和人畜中毒、死亡事故,双方当事人对造成事故的原因或者程序存在分歧,为确定事故原因或损失程度而进行的现场技术鉴定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植保植检机构负责植保事故鉴定的日常组织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设立植保事故纠纷现场鉴定专家委员会,具体负责植保事故纠纷现场鉴定工作。
专家鉴定委员会由鉴定所涉及的植保、农药质量管理、种子、栽培、气象、环保、土壤肥料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鉴定委员会根据申请人提出的鉴定内容临时组成专家鉴定组,鉴定组名单应当征求申请人和当事人的意见,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专家鉴定委员会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在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五年以上的专家组成。
第五条 专家鉴定组人数应为5人以上的单数,由1名组长和若干名成员组成。
第六条 农业执法机构或处理植保事故的机构根据需要可以申请现场鉴定;植保事故当事人可以共同申请现场鉴定,也可以单独申请现场鉴定。
鉴定申请一般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鉴定的内容和理由,并提供相关材料。口头提出鉴定申请的,专家鉴定委员会应当制作笔录,并由申请人签字。
第七条 专家鉴定委员会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鉴定委员会对现场鉴定申请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提出鉴定申请时,需鉴定现场的植物生长期已错过该植物典型性状表现期,从技术上已无法鉴别所涉及的植保事故起因的;
(二)司法机构、仲裁机构、行政主管部门已对植保事故纠纷做出生效判决和处理决定的;
(三)有确凿的理由判定纠纷不是植保事故所引起的;
(四)因其他原因,专家鉴定委员会认定不可受理的。
第八条 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申请人可以书面或口头申请其回避;
(一)植保事故纠纷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亲属的;
(二)与植保事故纠纷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植保事故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第九条 专家鉴定组进行现场鉴定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有关情况,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与现场鉴定有关的材料。
申请人及当事人应予以配合,并提供真实资料和证明。不配合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和证明,对鉴定工作造成影响的,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后果。
第十条 专家鉴定组进行现场鉴定时,应当通知申请人及有关当事人到场。专家鉴定组根据现场情况确定取样方法和鉴定步骤,并独立进行现场鉴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现场鉴定工作,不得威胁、利诱、辱骂、殴打专家鉴定组成员。
专家鉴定组成员要恪尽职守,秉公鉴定,廉洁自律,禁止接受吃请和收受有价证券或现金;禁止借鉴定之机为自己和亲友谋利,要认真遵守鉴定程序,禁止违反程序鉴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现场鉴定:
(一)申请人不到场的;
(二)需鉴定的现场已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三)因人为因素使鉴定工作无法开展的。
第十二条 专家鉴定组对鉴定的植物生长情况进行鉴定时,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一)植物生长期间的环境、气候、土壤、水源、种子、栽培管理等情况;
(二)该批植保投入品的室内鉴定结果;
(三)该批植保投入品在其他地块的使用和对植物的影响情况;
(四)影响植物生长的其他因素。
第十三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规、标准,依据相关的专业知识,本着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及时做出鉴定结论。
专家鉴定组现场鉴定实行合议制。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专家鉴定组成员应在鉴定结论上签名。
第十四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制作现场鉴定书。现场鉴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鉴定申请人名称、地址、受理鉴定日期等基本情况;
(二)鉴定的目的、要求;
(三)有关的调查材料;
(四)对鉴定方法、依据、过程的说明;
(五)鉴定结论;
(六)鉴定组成员名单;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五条 现场鉴定结束后,专家鉴定组应当及时将现场鉴定书交给组织鉴定的专家鉴定委员会或农业执法机构,专家鉴定委员会在5日内将现场鉴定书交付申请人。
第十六条 对现场鉴定书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现场鉴定书15日内向原受理单位的上一级专家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并说明理由。上一级专家鉴定委员会对原鉴定的依据、方法、程序等进行认真审查,认为有必要和可能重新鉴定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组织专家鉴定。重新鉴定申请只能提起一次。
当事人双方共同提出鉴定申请的,再次鉴定申请由双方共同提出。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场鉴定无效:
(一)专家鉴定组成员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弄虚作假的;
(二)其他违反鉴定程序,有影响现场鉴定客观、公正的。
现场鉴定无效的,由专家鉴定委员会重新组织鉴定。
第十八条 参加现场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接受鉴定申请人或者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现场鉴定书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