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衡阳市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调查与思考
2014-03-09 11:58:54 作者:廖秋文 侯健康 林强等 来源:中共衡阳市委政策研究室 衡阳市农业局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衡阳市:关于衡阳市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调查与思考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战略要求。为全面把握我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进一步探索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路径和方法,我们就此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我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现状
改革开放初期,家庭经营户是农业经营主体。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推进,农业经营逐步由单一的家庭经营向多元主体经营转变。目前,我市已初步形成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纽带、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为骨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支撑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农业经营主体呈现出多元多样的发展态势:
(一)经营主体不断壮大。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截至2013年3月底,全市共有农民合作社1428个,带动农户39.01万户,占总农户数的25.68%;2012年全市农民合作社销售农产品总额41亿元,占全市农产品总销售额的28%。二是专业大户茁壮成长。截止去年底,全市各类种养大户达40641户,其中种粮大户(30亩以上)28908户,种菜大户(10亩以上)1650余户,种油菜大户(30亩以上)3685户,养猪大户3983户,家禽大户1769户,其它大户646户。三是家庭农场方兴未艾。目前我市共有各类家庭农场5595个,已登记注册或备案管理的4468个,其中种植业家庭农场占比46.63%,养殖业家庭农场占比38.46%,种养结合的家庭农场占比12.64%;以农家乐为主要形式的特色餐饮以及休闲农业、观光农业占比2.27%。四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力不断增强。全市共有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272个,其中国家级龙头企业3个,省级龙头企业30个;2012年实现销售收入183亿元,销售收入过亿元的龙头企业达到37个。
(二)经营模式不断创新。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相互促进,融合发展,采取订单农业、土地入股、保护价收购、利润返还等多种形式,与农户建立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多种发展模式。一是“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模式。如衡东县隆平高科种粮专业合作社依靠公司专业技术资源等优势,发展优质稻种植基地面积20000亩,辐射带动周边霞流、栗木等几个乡镇农户种植面积3万余亩。二是“龙头企业+基地+农户”模式。如衡阳健安米业有限公司在洪山镇、泉溪镇、铁丝塘镇等地建优质稻种植基地12.3万亩。公司与农户签订优质稻收购合同,为农户提供免费种子、全程农机服务、病虫害防治,以高于市场价20%的保护价收购农民的优质稻,实现了公司、农户互利双赢。三是“龙头企业+家庭农场”模式。如温氏集团在耒阳、常宁等县市采取“六统一分”的方式与农户签订养殖合同,在衡阳共建养殖小区6个,发展家庭养殖户950户,年出笼肉鸡5000万羽,实现产值7.5亿元,户均年纯收入4.6万元。四是“合作社+农户”模式。如珠晖区仙碧果蔬专业合作社通过为成员提供产前规划、统一供苗、统一培训,统一种植技术标准和生产规程,统一改善生产基础设施,统一广告宣传、统一包装、统一商标,提高了规模和集约经营效应,带动成员户均增收2.3万元。五是“家庭农场示范”模式。如衡阳县桃花湖家庭农场,集种、养、加工、销售、休闲于一体,示范带动周边农户50余户走上了农业产业化的发家致富的道路。
(三)经营环境不断优化。一是政策引导力度加大。市委、市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文件,在资金、税收、水电、土地、登记管理等方面,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了优惠政策。当前,将示范社建设纳入了为民办实事考核内容。今年,即各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农业局局长,每人要抓一个主导产业、一个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一个新增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企业、一个千万元以上的原料供应基地、一个新型经济组织。二是财政奖补力度加大。市财政将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由300万元增加到1000万元,农民合作社专项扶持由100万元增加到150万元,对优秀龙头企业、合作社、种植大户进行奖励表彰。衡南县财政每年扶持合作社示范项目10个,扶持资金30万元,拿出600万元用于奖励扶持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业主,200万元对购置农业机械进行累加补贴,对5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由县财政统一购买水稻生产保险。三是部门服务力度加大。农业部门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全程保姆式服务,农机部门优先配置农机具,工商、民政部门赋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法人地位,金融部门给予授信贷款,涉农部门在项目扶持上重点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衡阳县农经局创新服务方式,与信用联社联合出台《衡阳县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支持措施》(试行),每年筛选5-10个示范合作社或家庭农场开展授信贷款试点,每个试点单位给予50万-100万元授信贷款支持。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作用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我市农业生产方式转型升级中发挥了重大作用,主要体现在:
(一)加速了土地流转,为“谁来务农”找到了答案。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农村青壮年劳力短缺、新生代农民不愿回乡务农,农业劳动力素质下降, “谁来务农”成为当前农业发展所面临的现实问题。通过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导土地向专业大户、合作社、家庭农场集中,“让更少的农民种更多的地”,找到了破解这一发展难题的答案。截至2012年底,全市农村土地流转417.63万亩,流入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面积214.91万亩,占到了总流转面积的51.46%。
(二)优化了社会服务,为“怎样务农”开辟了路径。农业生产向专业化分工、社会化协作的转变,对农业社会化服务提出了强烈需求。目前,农村集体经济比较薄弱,普遍缺乏为农民提供“统”的服务能力,公益性服务供需衔接不紧密,服务机制尚需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领办或合办社会化服务组织, 在产前、产中和产后各环节为农户提供专业化、市场化服务, “让农民轻轻松松种田”,成为破解“怎样务农”难题的必由之路。如湖南安邦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创新三种农业“套餐”服务模式:“管家模式”即由安邦公司与各镇、村、组直接进行土地流转,由“代管户”进行“代种代管”,公司对“代种代管户”提供从供种、播种等到谷物收割、烘干的专业化“套餐”服务。“帮扶模式”即公司通过领办的合作社,把一些20亩以上的种植大户组织起来,帮助他们把面积逐步扩大到200亩-1000亩的规模,再按第一种模式提供“全套餐”服务,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种植。“点餐模式”即对不愿进行土地流转的农户,在不改变原有经营权性质的情况下,以村为单位,由村干部统一组织采取合作社的模式,会员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主享受“点单”或“套餐”服务。通过以上模式公司实现社会化服务面积150多万亩。
(三)转变了发展方式,为“农业出路在哪”提供了范式。一是走规模经营之路。在新型经营主体的带动下,农业经营方式迅速由分散的家庭经营向集约化的适度规模经营转变。目前,全市种粮100-500亩的有1703户, 500-1000亩的有69个,1000亩以上的有36个,规模种粮户生产的粮食生产量占到了全市粮食总量的35.6%。年出栏生猪10万头以上的规模养猪场有1个,1万头以上的有35个,5000头以上的有96个,全市生猪规模养殖量占到全市养殖总量的80%。二是走科技强农之路。与传统小农户相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更容易接受和应用新品种、新技术,对现代生产要素需求更为强烈,成为当前推广应用农业科技成果的重要载体。三是走高效农业之路。不少新型经营主体特别是家庭农场采取“种植+养殖”、“种植+养殖+加工+休闲”等高效立体农业模式,提升农业发展水平。祁东县翠园生态家庭农场,流转土地1500亩,发展生态种养和休闲观光农业,一座现代立体化农庄发展模式初现端睨。四是走组织化经营之路。我国农户家庭经营,多数仍属于分散经营,存在着“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把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建立有规模、有组织、有科学管理的合作形态,提高了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增强了市场竞争力。湖南动物庄园生猪养殖经营合作社引导养殖户按照生猪原始生活习性养殖,配以公司自主研发的活性微生物无抗生素饲料,生产出来的“无抗生态肉”深受市民欢迎,在当前生猪市场低迷的情况,价格依然稳定在19.8元/斤。
(四)推进了标准化生产,为确保农产品“吃得放心”奠定了基础。为了可持续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普遍重视质量安全,他们将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进行生产,统一生产资料供应和技术规程,实现全过程、全产业链的质量管理,建立“从餐桌到田头”的质量追溯制度,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奠定了基础。珠晖区衡阳天绿源蔬菜协会与东阳渡等基地周边农户订单生产,全面推行“生产有记录、流向可追踪、信息可查询、质量可追溯”的蔬菜质量追溯管理体系,基地已成为港澳特种蔬菜直供地,其中有4个品种天绿源无公害蔬菜走上26届深圳大运会运动健将的餐桌。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带动下,全市共创建了73个标准化示范区(示范园)、623个标准化畜禽养殖基地、31个水产健康养殖基地,拥有“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369个,总产217万吨。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问题和困难
我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态势良好,但也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问题。
1、土地流转难是最需化解的矛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经营,必须以成片上规模的土地供应为前提。建立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的分散经营制度已经严重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千家万户小生产与规模化生产之间形成了一对主要矛盾。相当一部分农民抱着“宁可抛荒不可失地”的思想,害怕失地失权,不愿意把土地流转给他人耕种。在流转过程中也存在“四难”问题:农村人口频繁流动导致空巢农户增多,流转找人难;农户情况千差万别、众口难调,成片流转难;部分农民法制意识淡漠,规范流转难;田块面积账实不符、四至不清,流转面积确认难。加之,近年来农村土地管理力度加大,农村建设用地控制严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办公设施用地、产品加工和仓储用地、农机具的存放用地等,都较难获得。
2、资金筹措难是最需突破的瓶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投资大、周期长、见效慢,前期资金的持续注入是个硬条件,更是一个硬门槛。目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是在外经商返乡的成功人士和有一定经济头脑的本土农民,面对巨大的资金投入,都感到束手无策。主要是因为信贷融资困难。银行虽加大了对“三农”的信贷支持,但主要是3-5万元的小额贷款,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无疑是杯水车薪。金融机构放贷必须在效益与风险之间进行权衡,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目前缺乏物权属性,农机机械均不能作为有效抵押物,授信担保困难,银行“输血”有限。资金来源受限和持续巨额资金需求之间的矛盾制约了经营规模的扩大,部分经营主体因资金链断裂,难以为继,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
3、设施配套难是最需扫除的障碍。健全配套的基础设施是发展现代农业的依托。农村基础设施的薄弱和欠账,已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严重障碍。一是机耕条件差。现代化的机械装备是新型经营主体手中的利剑,然而机耕道的缺失和落后,使得农业机械“进村不下田”,空有一身装备却只能“望田兴叹”。二是水利条件差。我市的水库大都建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现在已是“疾病缠身”,设施老化严重,水利设施建设与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全市中小型水库1171座,目前有2座中型、87座小一型、506座小二型需控制运行,43.43万口山平塘大部分成了“碟子塘”。如衡南县境内的欧阳海灌渠原先设计灌溉面积42万亩,目前实际有效灌溉只有27万亩;衡阳县全县106座小型水库都属于“三边工程”,灌区的干、支渠,渗漏十分严重,42%的山坪塘成了碟子塘。三是耕地质量差。受农业面源污染加重、田间工程取土恢复不到位、有机肥用量减少等因素的影响,耕地质量总体水平下降,中低产田有增无减,实现增产的难度加大。
4、服务到位难是最需解决的困扰。农业生产周期长,面临的各种自然风险也大,更需要精心的服务。各级虽为扶持农业产业出台了不少政策和服务措施,但是还存在缺位现象。一是保险服务缺位。虽然各级推进水稻、油菜、甘蔗、玉米、生猪等种类的农业保险,但是由于保险覆盖面、保险种类、防灾避灾机制和赔付水平上的局限,难以形成对现代农业的强力支撑。二是公益性技术服务缺位。乡镇农技服务机构人员断层、经费不足、设施落后、体系断网,农业技术公益性服务难以全面落实到位。新型的社会化、市场化专业服务组织又没有及时补充,造成农业技术信息与生产需求不对称。三是产前规划指导服务缺位。大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普遍存在“急功近利、贪大求洋”的思想,相关部门对其产业规划缺乏应有的指导,导致他们对农业生产的复杂性和风险性估量不足,仓促上马,造成投资或经营失败。四是产后销售服务缺位。由于生产者专注于生产田地而忽略销售市场,农场与市场没有形成紧密对接,相关部门没有跟进产后销售服务,卖家找不到买家,大量农产品囤积于仓,错过销售的黄金期,损失巨大。
此外,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还存在思想认识、技术人才、内部管理、政策扶持等跟不上的问题,亟需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四、加快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对策和建议
加快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村改革和发展的必须走势,当前要着力从以下方面加强推进:
(一)高度重视,加强对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引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提高认识,切实把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当前农业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新农村建设绩效考核范围。要制定发展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出台扶持政策,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台账,落实责任部门,加强督查考核,真正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作为推进传统农业转型升级,发展现代农业的新型经营主体来扶持。各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合作,形成强有力的工作推进机制。要通过规划引导和重点扶持,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建立起一个以农业龙头企业为龙头,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大户为主体,家庭农场为发展方向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体系。
(二)创新方式,有效解决生产要素的瓶颈制约。
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必须创新方式,有效解决瓶颈问题。
1、创新方式加快土地流转。土地问题是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首要问题。要按照“稳定国家所有权、维护家庭承包权、放活经营权”的总体思路,创新方式加快土地流转。一要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颁证步伐,稳定农民土地预期,规避土地权属纠纷,让农民可以放心流转土地。二要赋予村级集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调配权,探索由农户将承包地统一向村委集中再统一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模式。三要建立土地流转专项资金,引导和鼓励农户采取转包、租赁、互换、转让、入股等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促进土地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中。四要发展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建立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开展流转供求信息、合同指导、价格协调、纠纷调解等服务,促进土地有序健康流转。
2、创新方式提高融资能力。农业是弱质产业,投资周期长、风险系数高,比较效益低,融资十分困难。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解决融资难题很关键。一要创新信贷支持方式。各类银行要制定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配套政策和具体举措,创新金融产品,降低贷款门槛,扩大信贷额度和发放专项信贷,全面推行林权抵押贷款,积极推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尽快形成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点的多种形式的抵押、质押办法;要支持有条件的乡镇开展信用合作、资金互助和贷款担保,鼓励发展资金互助社、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等多元化农村金融组织。二要创新保险支持方式。保险机构应结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各自特点,开发具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积极为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等环节提供各类保险服务,优先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担保,解决其贷款抵押、担保难的问题。三是创新财政支持方式。整合农业综合开发、新农村建设、农业产业化发展等各类财政支农资金,优先扶持示范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改革农业补贴发放方式,按照“谁种田,谁受益”的原则,变“普惠制”为“特惠制”,将新增农业补贴重点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实行以奖代补,对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奖励。
3、创新方式保障人才和农技供给。随着农村青壮劳动力大量转移,留守农村的大多是年龄大、劳动技能低的人员。农村实用人才和技术短缺也是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创新方式保障农村人才和技术的供给既是当务之急,也是长远之计。一要积极搭建产学研合作平台。农业行政部门、农业科研单位、教育机构要发挥技术优势,积极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技术服务,提高技术推广的有效性和覆盖率。二要加强农业人才的培养。深入实施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完善农业职业培训体系和绿色证书制度,健全农业技能持证上岗制度。三要建立健全新型农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以农技推广专家为龙头、农技指导员为骨干、农技员为基础的新型农技推广体系;鼓励基层农技人员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工作或兼职,其工资待遇、职称评聘、考核任用等参照在岗农技人员。四要营造农业创业和就业的良好环境。引导和鼓励“农民企业家”、“返乡农民工”、“创业大学生”等群体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大学生到农村创业,建立农业创业基金和创业贴息贷款,对引进大学生就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工资和社保补贴。
(三)多管齐下,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扶持
政策扶持既是支持,也是导向,对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1、出台财政扶持政策。要设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贴息、补助、奖励等形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兴建生产服务设施、建设原料生产基地、扩大生产规模、推进技术改造升级、建立科技研发机构等;要支持品牌建设,对获得全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市名牌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的给予奖励;要扩大财政贴息贷款面,重点把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纳入信贷财政贴息贷款对象。
2、实行支农项目倾斜。要扩大农村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农技推广等涉农项目由新型经营主体承担的规模;要整合各类支农项目,优先扶持农村专业大户、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等规模经营主体,涉农立项要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
3、落实用地用电政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生产、经营需要兴建的简易仓(机)库、生产管理用房、晒场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按规模经营面积的0.3%—0.5%占用土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但不得改变用途;优先安排一定的用地指标专门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产品仓储、加工、包装等永久性基础设施建设;对创建养殖小区、农产品临时性收购等用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要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用电,种养加工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标准执行。
4、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的所得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农业机耕、机插、机收、排灌、病虫害防治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牲畜、家禽、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对整车合法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通行费。
5、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全面加强农村保障体系建设,推进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全覆盖,确保农民在医疗、养老、最低生活保障上享有充分的权益,降低农民对土地的依存度,切实解决农民生存和农业经营主体经营的后顾之忧。
(四)强化管理,确保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运作
加快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既要注重发展数量,更要注重规范化建设,着力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成为“产权清晰、机制灵活、运行规范、管理民主”的市场主体。要制定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发展的意见,指导并督促其规范运行。一要明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法人地位,确保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拥有合法的市场主体地位和明晰的产权关系。二要规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组织管理体制。积极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朝着产业基地化、生产标准化、管理组织化、产品品牌化、销售市场化、产销效益化方向发展。建立健全规范运作、财务会计、年度考核、监督管理等各项制度,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规范建档、上级扶持项目专项资金管理以及对人员的上岗培训和业务指导。三要规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建立统一的品牌包装和市场营销,统一技术标准和技术培训,统一农产品和基地认证,统一农资采购供应、施肥配药和病虫防治,统一信息服务,统一产品质量追溯检测监督等制度,确保资源共享,互利共赢。
(执笔:廖秋文、侯健康、杨青青、林强、罗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