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规定
2013-03-21 09:46:54 作者:tangchunsheng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衡阳市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的服务于广大缴存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衡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等政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以下简称按揭贷款)是指借款职工按规定比例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签约楼盘缴纳购房首付款后,以其在该楼盘预购的商品房(期房)向公积金中心承担阶段性担保而申请的贷款。
第二章 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在公积金中心签约楼盘购买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办理按揭贷款。
第四条 申请按揭贷款时,借款职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借款职工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购房合同已在衡阳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进行备案登记,且缴纳符合规定的首付款。
2、借款职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先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同时承诺在所购住房竣工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办理现房抵押登记手续;
3、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为借款职工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承担回购义务。
4、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不低于按揭贷款额度规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存入公积金中心在指定银行开设的保证金专户。
第三章 额度、期限、利率
第五条 按揭贷款额度不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且不超过规定购房款一定比例。
第六条 按揭贷款期限不超过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长贷款期限。
第七条 按揭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第四章 楼盘审查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公积金中心提出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申请时,应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按揭贷款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税务登记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和公司或董事会章程;
3、发改委对项目的立项批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楼盘总平面图;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上年度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当前月份的财务报表;
6、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对所开发项目购房客户申请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的决议,并在担保期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文本资料;
7、公积金中心需要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九条 公积金中心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建筑资质、资信等级、法定代表人信誉、企业社会商誉、技术力量、经营状况、财务情况等审核报批后,与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按揭贷款合作协议。
第五章 个人按揭贷款申报流程
第十条 借款职工填写并通过开发企业统一提供《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报资料》等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调查、审批同意后,借款职工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借款合同。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借款职工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后,公积金中心将其贷款资金直接转入房地产开发企业账户,同时通知借款人领取借款合同。
第十三条 借款职工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金额,从贷款发放的次月起,按照公积金中心统一规定和程序开始还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