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湖南省农药监督抽查工作方案

2012-04-14 10:01:30 作者:药检所 来源:湖南省农业厅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湘农业办发〔201263 
湖南省农业厅办公室
关于印发
2012年农药监督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农业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1216号)文件要求,我厅制订了《2012年农药监督抽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2012年农药监督抽查工作方案
 
为加强农药监督管理,提高农药产品质量,保障农业生产、农产品质量和公众消费安全,维护农民利益,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1216号)文件要求,我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药监督抽查工作。为确保监督抽查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抽查范围、对象与品种
(一)抽查数量。重点抽查用于蔬菜、水稻、果树和茶树、卫生用药等农药产品。抽取农药样品200个,其中蔬菜用药60个,果树用药44个,茶树用药38个,水稻用药60个,卫生用药10个,抽取单剂样品为主,可适当抽取一定数量的复配制剂。各市州分配的抽样数量详见附表。
(二)抽样地点。全省14个市州、每个市州选定12个县市区,每个县市区选择2个乡镇,每个乡镇抽查23个农药经销门店。重点抽查近年来质量和标签存在问题的农药产品和农药经营门店。
(三)抽查品种。抽查的农药产品应当是201161以后生产的产品,重点抽查含有以下农药有效成分的产品。
1.杀虫剂:乙酰甲胺磷、阿维菌素、毒死蜱、敌敌畏、丙溴磷、辛硫磷、丁硫克百威、甲氨基阿维菌素、三唑磷、吡虫啉、噻嗪酮、啶虫脒、氧乐果、高效氯氟氰菊酯、克百威、氟铃脲、高效氯氰菊酯、氯氰菊酯、哒螨灵、杀扑磷、氰戊菊酯、炔螨特、甲氰菊酯、联苯菊酯、水胺硫磷、杀扑磷、三氯杀虫螨醇等。
2.杀菌剂:多菌灵、稻瘟灵、三环唑、三唑酮、甲基硫菌灵、腈菌唑、百菌清、戊唑醇、霜霉威、苯醚甲环唑、异菌脲、烯酰吗啉等。
3.除草剂:百草枯、草甘膦、二氯喹啉酸、苯磺隆、莠去津、乙草胺、氯氟吡氧乙酸、烟嘧磺隆等。
4.植物生长调节剂:赤霉酸、复硝酚钠、氯吡脲、烯效唑、多效唑、甲哌翁。
5.卫生杀虫剂:蚊香。
二、抽样时间
抽样分二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430日前完成长沙、湘潭、株洲、岳阳市的抽样任务,共抽取农药样品52个。第二阶段:615日前完成怀化、湘西自治州、永州、娄底、邵阳、衡阳、郴州、张家界、常德、益阳市区抽样、共抽取农药样品148个。
三、抽样方法与要求
(一)抽样工作由湖南省农药检定所组织实施,各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配合。
(二)抽样要严格依法行政,做到程序合法,抽查文书完整。
(三)抽样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1.每组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认真填写抽样单内容,并与所抽产品标签内容一致,尤其是农药名称、生产日期(批号)、登记证号和生产企业名称等内容须如实、完整地填写。
2.被抽产品的库存数量及进货来源必须在抽样单上明确标注。
3.在生产企业车间抽样时,一定要确认所抽的产品是入库成品,在抽查单上注明,并将该产品合格证附在抽样单上。
4.填好抽样单后,应与被抽样单位负责人双方确认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抽样单上盖公章的,应在抽样单上注明情况,或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陪同人员签名证明。被抽样单位的电话、联系人等信息必须在抽样单上填写清楚,以便进行联络。
四、样品确认
在市场上抽取的农药样品,由湖南省农药检定所在检测前,及时与标称生产企业进行样品确认。对生产企业书面确认不属于其产品的,应由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确认后在产品综合判定结果中注明。
五、样品检测
(一)检测单位。由湖南省农药检定所承担。
(二)检验项目、检验依据和判定原则
1.检测项目:除检验产品登记有效成分外,还应检测是否含有隐性成份农药,或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密切相关的质量控制项目,特别是对是否添加甲胺磷等禁用农药和氯虫苯甲酰胺成份的检测。
2.检验依据:抽检的农药样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产品,执行已备案的企业标准或登记产品化学资料。被抽样的单位或生产企业不能提供企业标准的或登记产品化学资料的,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通用方法进行检测。
3.农药产品质量判定原则: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和相应的产品标准进行判定,有效成份含量符合标准要求和未检出其它隐性成份的产品,判定为合格产品,凡检出有效成份不符合产品标准或添加隐性成份的产品,均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或假农药。
4.农药产品标签判定原则:农药产品标签严格按照《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规定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判定为不合格标签。
1)假冒、伪造、无农药登记证号或产品不在登记有效状态的;(2)擅自扩大登记作物或防治对象的(包括擅自推荐的);(3)未标明农药名称、有效成份及含量的;(4)未标明毒性标识或毒性标识与农药登记不相符的;(5)未标注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的;(6)产品的商标、农药名称、有效成份及含量、剂型等内容的标注不符合《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规定的;(7)其他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六、结果确认与上报
(一)结果确认与复检。对于农药质量和标签不合格的产品,省农药检定所及时用特快专递向标称企业和被抽样单位发出《农药监督抽查结果确认通知书》,被抽样单位或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要求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农药检定所书面提出异议理由、相关证据和复检申请。
省农药检定所对异议理由和复检申请进行审核后认为理由充分的,作出同意复检的批复,通知提出异议的单位和抽样单位三方对样品进行确认,承检单位进行复检,复检后的结果处理和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同认可检测和判定结果。
对于复检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出复检申请,并注明复检理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认为复检理由充分确有必要的,将及时安排复检。复检样品为留存的备份样,可由原检测机构承担,也可委托其他检测机构检测。
(二)结果处理。监督抽查结果经确认后,对监督抽查质量或标签不合格的产品以及假冒产品,由各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农业行政执法支队依法立案查处,或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对生产假劣农药情节严重的,应当报请农业部吊销其农药登记证,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文件。对于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并接受农业等部门组织的整改复查。
(三)结果上报。我厅将及时向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和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报送监督抽查结果及结果处理情况,随时报告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重大案件和突发事件,分别于2012531830日前上报监督抽查结果,分别于630930日上报监督抽查结果处理情况。各市州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分别于6201030日前将监督抽查结果处理情况报送省农药检定所和省农业行政执法总队。省农药检定所联系人:胡昌弟,电话:0731-82569858,吴志华,电话:0731-82569856,电子邮件:wzh.5262@yahoo.com.cn;省农业执法总队联系人:黄峻、黄活军,电话:0731-85523110,电子邮件:hn12316@sina.com
七、注意事项
(一)监督抽查工作由省农药检定所具体组织实施,各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确保监督抽查工作落实到位。
(二)抽样人员应做好抽样准备,包括抽样工具、有效证件等,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样单位,并做到严守工作纪律,不接受吃请,不收红包,不进营业性娱乐场所,一旦发现,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抽样组织单位应加强对全体抽检人员的战前动员,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抽样实施方案,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全面完成本次监督抽查任务。
 
表:各市州农药监督抽查样品数量分配表
 
 

附表:
各市州农药监督抽查样品数量分配表
 
市州
蔬菜
用药数
果树
用药数
茶树
用药数
水稻
用药数
卫生
用药
合计
长沙
4
2
2
4
3
15
株洲
3
2
2
4
2
13
湘潭
3
2
2
3
2
12
怀化
4
4
3
4
 
15
自治州
4
5
3
3
 
15
永州
4
4
3
5
 
16
娄底
3
2
2
5
 
12
邵阳
3
4
3
5
 
15
衡阳
4
3
3
5
 
15
郴州
4
4
3
5
 
15
张家界
3
3
2
4
 
12
常德
3
4
4
4
 
16
益阳
3
2
3
4
1
15
岳阳
3
3
3
5
2
15
合计
48
44
38
60
10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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