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农药毒性分级

2011-08-20 17:47:06 作者:刘绍仁,沈佐锐 来源:中国农业大学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浅议农药毒性分级
刘绍仁,沈佐锐
( 中国农业大学,北京 100094)
中图分类号:S481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002-5480(2004)05
 
 
 
毒性是指一种物质对其它生物造成毒害或死亡的固有能力。农药对人和畜、禽等动物可产生直接或间接的毒害作用,使其生理功能受到破坏,这种性能称之为农药毒性。毒性大小通过所产生损害的性质和程度来表示。
 
 
 
农药产品的毒性分级决定着农药产品的使用范围和农药生产、销售和使用者对其的注意程度,从而影响其安全性。如果农药的毒性分级标准定得过严格,将限制了许多农药产品的使用范围,影响其生产、使用和销售,甚至影响到农药行业的发展。如果农药毒性分级标准定得过松,就会造成农药生产、销售、使用者对农药的毒性意识淡薄,甚至将一些高毒、剧毒 的农药产品不合理地用于蔬菜、水果、茶叶和中草药等,引起人畜中毒。
 
 
 
1.世界卫生组织的农药危害分级
 
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农药危害分级标准,于1975年的世界卫生立法会议通过,主要根据农药的急性经口和经皮LD50值(大鼠,下同),分固体和液体两种存在形态对农药产品的危害进行分级(表1)。
 
]
 
表1 世界卫生组织的农药危害分级标准
 
毒性分级
级别符号语
经口半数致死量(mg/kg)
经皮半数致死量(mg/kg)
 
固体
液体
固体
液体
 
Ia级
剧毒
≤5
≤20
≤10
≤40
 
Ib级
高毒
>5~50
>20~200
>10~100
>40~400
 
II级
中等毒
>50~500
>200~2000
>100-1000
>400~4000
 
III级
低毒
>500
>2000
>1000
>4000
 
 
 
 
2.美国农药毒性分级
 
世界各国的农药毒性分级通常是以世界卫生组织子考国际上的做法,我国的农药产品毒性分级也是以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农药危害分级标准为模板,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制定。因此,各国对农药产品的毒性分级及标识的管理不完全相同。如美国的农药毒性分级,是在世界卫生组织(WHO)推荐的农药危害分级标准基础上,增加了依据农药产品对眼刺激、皮肤刺激试验结果,将剧毒和高毒两级合并为一级,并明确提出了微毒级农药(表2)。
 
 
 
表2 美国农药毒性分级标准
 
 
 
毒性分级
级别符号语
经口半数
 
致死量
 
(mg/kg)
经皮半数
 
致死量
 
(mg/kg)
吸入半数
 
致死浓度
 
(mg/L)
眼睛刺激
皮肤刺激
 
I级
高毒、剧毒
≤50
≤200
≤0.2
腐蚀性、不可恢复的角膜混浊
腐蚀性
 
II级
中等毒
50~500
200~2000
0.2~2.0
在7d内可恢复的角膜混浊、持续7d的刺激
72h重度刺激
 
III级
低毒
500-5000
2000-20000
>2.0-20
没有角膜混浊、7d内可恢复的刺激
72h中等度刺激
 
IV级
微毒
≥5000
≥20000
≥20
无刺激
72h轻度或中度刺激
 
 
 
 
3 欧盟农药毒性分级
 
欧洲的农药毒性分级标准也是参照WHO推荐的分级标准制定的,并考虑产品存在的形态,但仅分为3个级别(表3)。
 
 
 
表3 欧盟农药毒性分级标准
 
级别符号语
急性经口半数致死量
 
(mg/kg)
急性经皮半数致死量
 
(mg/kg)
急性吸入半数
 
致死量浓度
 
(mg/L)
 
固体
液体1)
固体
液体1)
气体及液化气体
 
 
 
剧毒
≤5
≤25
≤10
≤50
≤0.5
 
有毒
>5~50
>25~200
>10~100
>50~400
>0.5~2
 
有害
>50~500
>200~2000
>100~1000
>400~4000
>2~20
 
 
注:1)本表的液体栏中包括固体的饵剂或片状农药。2)气体及液化气体栏中包括微粒直径不超过50微米的粉剂农药。
 
 
 
4 我国农药毒性分级标准
 
参考国际上的做法,我国的农药毒性分级也是以世界卫生组织(WHO)推荐的农药危害分级标准为模板,并考虑以往毒性分级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农药生产、使用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表4)。
 
 
 
表4 农药毒性分级标准
 
毒性分级
级别符号语
经口半数致死量
 
(mg/kg)
经皮半数致死量
 
(mg/kg)
吸入半数致死浓度
 
(mg/m3)
 
Ia级
剧毒
≤5
≤20
≤20
 
Ib级
高毒
>5~50
>20~200
>20~200
 
II级
中等毒
>50~500
>200~2000
>200~2000
 
III级
低毒
>500~5000
>2000~5000
>2000~5000
 
IV级
微毒
>5000
>5000
>5000
 
 
     
 
 
 
5.几点启示或建议
 
针对我国现行有关农药毒性分级存在的不足,应在现有农药登记毒性分级管理基础上,根据我国各个时期的具体情况,通过相关法规、规章或技术规范加以明确或完善,使农药的毒性分级更好地指导农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为农业生产发挥更大的作用。
 
 
 
5.1统一和协调不同法规、技术规范中农药毒性分级标准
 
我国的农药毒性分级要与WHO的要求尽可能地相匹配。目前,我国农药产品的出口量大于进口量,农药出口对我国农药工业的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这就要求我国的管理,包括农药毒性分级,要与WHO的要求相匹配。目前,这些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不一致是客观存在的,建议修改时能互相协调。
 
 
 
《农药管理条例》及其配套的技术规范是根据产品的急性经口、经皮或吸入毒性结果划分产品的毒性级别,《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也是根据产品的急性毒性试验结果决定产品是否为危险化学品及其所属的等级。对于一个给定的化合物或产品,其急性毒性基本是固定的,但根据两个《条例》可能得出不同的分级结果,从而有不同的管理要求,如两个《条例》不协调,农药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将经常会遇到麻烦,不知如何合法生产、经营。
 
 
 
在同一个《条例》配套的技术规范中也有需要协调的地方。如《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中规定农药产品的毒性分为剧毒、高毒、中等毒、低毒和微毒5个等级;《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方法》国家标准(GB15670-1995)规定各类农药毒性试验的方法,但其中还规定了对试验结果进行评价的内容,如农药产品的毒性分为剧毒、高毒、中等毒和低毒4个等级;《农药包装通则》国家标准(GB3796)中规定,所有农药产品的外包装箱上按“剧毒”“高毒” “有毒”或“有害”进行标示。如果它们之间不协调不致,将给农药生产、销售、使用和管理者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5.2进一步明确有关的法规、技术规范的农药毒性分级及其管理
 
明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有关剧毒、高毒农药管理的规定。《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均规定,“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但却未明确其所指的剧毒、高毒农药是指原药的毒性还是指制剂的毒性。这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如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在有关高毒、剧毒农药使用管理方面可作如此修改:“原药为剧毒、高毒经加工的农药制剂产品,在未制定《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准则》之前,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这样,一方面可以明确《农药管理条例》中所提的高毒和剧毒农药是指农药原药而不是指其制剂,避免产生误解或与其它技术规范发生矛盾;另一方面可以使一些原药为高毒但制剂为中等毒或低毒农药产品如阿维菌素等,如制定了《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准则》就可以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使农药登记的内容与《农药管理条例》相一致。
 
 
 
5.3进一步完善农药毒性分级依据和方法
 
5.3.1农药的毒性有急性经口毒性、急性经皮毒性、急性吸入毒性等
 
现有的有关农药毒性分级方面的法规和管理文件都不是十分明确,农药产品的毒性分级是按照何种毒性进行的,也没有明确,当一种农药的急性经口毒性、急性经皮毒性、急性吸入毒性毒性分级发生矛盾时,该如何对产品的毒性进行标示。目前在办理农药登记时,当产品的急性经口、经皮和吸入毒性分级发生矛盾时,是按毒性级别高的这一级进行标识的。建议通过标准的形式进一步规定,当一个农药产品的急性经口半数致死量、经皮半数致死量和吸入半数致死浓度值属于不同的毒性级别时,其最终毒性分级及标志应与其中最高一种毒性级别相同。
 
 
 
有一些农药产品对雄、雌性试验动物表现不同的敏感性,有的差别很大,出现试验结果对雄、雌性试验动物的毒性试验结果分别属于不同的毒性级别,如不考虑试验动物的性别,LD50可能为另一值。遇到这种情况,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毒性试验单位和管理单位难心确定产品的毒性级别。建议通过标准规定,当农药产品毒性试验结果对雄、雌性试验动物的毒性分别属于不同的毒性级别时,按毒性级别高的等级进行分级。
 
 
 
5.3.2农药毒性分级坚持实物分级为主、原药分级为辅
 
虽然WHO和世界上大多数发达国家都是按照农药产品的实际毒性进行分级,而一般不考虑其所使用的原药的毒性级别,但我国毒性分级标准一方面要与国际接轨,避免在国际贸易和交流中常产生纠纷或误解,促进我国农药产品的出口;另一方面要充分考虑我国使用农药的具体情况,以减少人畜中毒事故的发生。由于我国农药主要由农民个人使用,不少农民知识水平较低,防护意识差,且在短期内难以较大幅度地改善这一状况,如果不加强剧毒、高毒农药的管理,在农药毒性分级和标识方面要求不高,易造成人们疏忽大意,导致中毒事件发生。因此,我国的农药毒性分级在现在及今后较长的一个时期应坚持实物分级为主、原药分级为辅的原则,即对使用剧毒或高毒农药原药加工的制剂产品,当产品的实际毒性级别与其所使用的原药毒性级别不一致时,要求在制剂的毒性标识后标明其使用的原药的毒性别级,以便使使用者引起高度的注意,对由中等毒、低毒或微毒原药加工的制剂产品,仅实行产品实物毒性分级,不考虑其所使用的原药的毒性。采取这种管理方式,也是我国加强高毒、剧毒农药管理,引导我国农药产品结构调整的一个具体体现。
 
 
 
5.3.3农药毒性分级以急性毒性为主,再会考虑其它试验结果
 
根据目前我国的国情,实行农药急性经口、经皮和吸入毒性分级是很有必要的,因为我国的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者已习惯于此种分级方式,且在现阶段毒性分级的主要目的是提醒有关人员在接触农药时应引起注意,避免人畜中毒事故的发生。但随着广大群众认识水平和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人们并不满足于预防急性中毒事故的发生,而更注重使用农药对人类的潜在危害。因此,仅根据急性毒性的结果对农药产品进行分级是不全面的,且WHO推荐实行农药危害分级管理,相当多的发达国家虽然实行农药急性毒性分级,但在实际管理工作中,己突出了对潜在危害的管理,要求生产者在标签上作出详细的说明。建议在今后合适的时期,我国应实行以急性毒性分级为主,同时考虑农药产品的其它危害,如致癌性、致畸性、对眼睛、皮肤的刺激性和致敏性等,综合考虑再确定农药产品的毒性级别,进而决定农药产品生产、使用中的注意事项和使用范围。
 
 
 
5.3.4 农药毒性分级以大鼠的急性毒性为主,再会考虑不同试验动物的敏感性
 
对大多数农药产品来说,对不同种类的哺乳动物的毒性表现是相似的,为降低试验成本,同时更好地反映农药产品对人的毒害作用,我国的农药毒性分级标准都是以农药产品对大鼠的急性毒性试验结果来分级的。但部分农药产品对不同的哺乳动物的毒性表现出较大的差异,如有的农药品种对大鼠毒性很低,但对牛羊的毒害作用却大。另外,对一些类型的农药产品,如微生物农药、转基因生物等,仅用传统的毒性测试方法是难以反映其对人类的危害作用的。如WHO所制定的农药危害分级中就规定,其中的危害分级法并不适用于微生物农药。因此,建议在条件成熟时,我国的农药毒性分级应以其对大鼠急性毒性分级为主,同时考虑不同试验动物的差异性和农药类别的特殊性。
 
 
 
5.4 建议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方法》
 
我国《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方法》国家标准于1995年发布实施,它对规范我国农药登记试验发挥了较大的作用。但其尚存在不少不足之处,急需完善。如急性经皮、眼睛和皮肤刺激性试验方法中未规定对农药样品如何进行处理,导致不同的试验单位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如稀释不同的倍数,造成不同的试验单位对同一样品出具了结果差别很大的试验报告。

关键词:农药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