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2011-04-26 06:06:05 作者:admin 来源:原创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HNPR-2011-19005
湘农业发〔2011〕55号
湖南省农业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局,厅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农药管理工作座谈会和全省农业工作会议精神,扎实推进我省农药监管工作,根据国家《农药管理条例》、《农业部等十部委〈关于打击违法制售禁限用高毒农药规范农药使用行为的通知〉》(农农发〔2010〕2号)、《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农发〔2010〕5号)和《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0〕51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农药监管体系,强化高毒农药监管、规范农药经营行为,创新管理机制,完善管理措施,构建诚信守法、规范和谐的农药行业新秩序。到“十二五”末,全省农药产品质量合格率达到90%,农药标签合格率达到85%;农药产品、农药生产和经营单位100%纳入监控范围;确保稻谷、蔬菜、水果、茶叶等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确保不发生因农药残留引发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发生因农药使用事故引发的群体事件。
二、工作重点
(一)建立健全农药监管体系。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政府和本级计划、财政、编制等部门的支持,确保农药监管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资金投入满足农药监管工作需要,力争在2011年底前建立经编委批复单设或加挂牌子的农药管理机构,保证市级有3人以上、县级有4人以上专业人员。
(二)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全省蔬菜优势区域重点县全面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在蔬菜集中种植乡镇,不得核准定点经营高毒农药的单位。粮棉油等其他作物集中种植乡镇,由县级农业部门按照“安全第一,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对高毒农药经营申请者条件进行审核,出具《高毒农药经营条件审查确认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在经营范围中注明准许经营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必须设立高毒农药经营专柜,明确专人负责,建立进货查验、实名购药等高毒农药经销台账,台账应保存3年以上备查。
(三)加强农药销售产品审查。为了确保我省农药产品流通可追溯,2011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农药销售产品审查。凡进入我省销售使用的农药产品,省农业厅农药检定所负责审查其 “三证”(农药登记证书、生产批准证书、产品标准)是否合法齐全,农药产品标签是否合法一致,产品质量是否合格,对审查合格的农药产品,进行统一公告。各级农业部门对审查不合格的农药产品依法进行查处。
(四)开展农药经营条件审查。各级农药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农药经营单位条件进行审查。对经营单位提交的从业人员学历及技术证明、营业场地及仓储条件、安全防护措施、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规章制度及管理制度等证明材料进行逐一审核,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农药经营条件审查确认函》。经营的农药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办理营业执照。
(五)强化农药市场监督管理。一是对农药经营单位开展拉网式清查行动。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所有农药经营网点(包括证照齐全或证照不全或无证经营)进行全面清查、登记造册,对无照经营和不符合经营资质要求的,坚决依法取缔;符合条件的经营单位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上网公布。二是开展农药市场产品质量、标签标识、广告三大专项抽查行动。重点查处非法生产、违法经营、非法添加禁限用高毒农药的不法行为,查处有效成分不足、种类与登记不符、证号不全等假冒伪劣农药产品,以及违规标签和违法广告。三是加强农药市场日常监督管理,督促农药经营单位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制度、经销台帐制度、农药质量安全承诺制度等,加强辖区内农药经营单位分类监管,对被国家、省级通报农药质量或标签严重不合格的单位,实行“黑名单”管理制度。四是启动并抓好湘阴县、赫山区2个农药监管工作试点县建设。
(六)加强农药安全使用指导。要充分利用广播、网络、报刊等传媒,深入开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全用药宣传、培训和咨询指导,增强农药经营、使用人员安全用药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农民对假劣农药、标签不合格农药识别能力。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产品生产企业用药行为监管,督促其严格按标准使用农药,严格执行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规定,建立健全农药使用档案。开展低毒和生物农药补贴示范,大力推广绿色防控和高效、安全施药技术,引导农民转变购药、用药习惯,全面提高安全用药水平。同时,要建立完善农药重大药害事故报告、专家评估和处理机制,妥善处理农药药害等突发事件,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村社会稳定。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由一把手负总责,统筹协调农药监管各项工作。农药监管、植保植检、农业综合执法等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全面履行农药监管职责。
(二)开展现状调查,摸清农药家底。各地要组织开展对农药生产企业、经营单位、专业合作组织及农户的调查,摸清辖区内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家底,建立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和农药管理四类档案。
(三)实行目标管理,落实责任追究。各地要落实农药监管分片包干责任制,将农药市场监管工作任务层层分解,一级抓一级,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同时,建立农药监管考核评价机制,将机构建设、农药产品审查、经营条件审查、质量抽查和标签检查、高毒农药定点经营落实情况等作为重点考核指标,省厅将对监管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部门失职、个人渎职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建立联席制度,加强工作协调。各地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农业部门牵头,工商、质监、公安、安监等部门为成员的农药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农药监管重点工作,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五)及时总结经验,加强信息反馈。各地要及时总结体系建设、市场监管、安全用药等重点工作中的做法和经验,做好宣传推广工作。要做好有关农药调研、抽检、查处等情况的上报工作,重大案件、突发事件要立即上报。要建立省市县三级农药管理信息平台,构建农药产品、经营单位电子档案库和查询系统,形成规范的信息采集、录入、汇总和报告制度。各市州要在每年12月底前,将辖区农药监管工作总结及相关统计表格分别以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省农药检定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
主题词:农药 监管 意见
抄送: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湖南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1年4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