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专业合作组织,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

2010-04-04 18:07:31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发展专业合作组织,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
 
发布时间: 2005-02-18
 
农业产业化是一个动态的概念,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逐步凸现:龙头企业要求批量性、稳定性供应原料与农户分散性、随意性供货的矛盾日趋尖锐;农户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不断加剧;农民利益需要保护与自身缺乏保护能力的矛盾益加显露;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一体化经营的规模将受到制约。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的办法是大力培育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其中关键是要实现合作经济组织与农业产业化两者之间的结合。
  一、两者结合的类型和模式。“公司+农户”是最初的、也是最基本的农业产业化运作模式,在实践中面临着各种挑战,难以形成稳定、有效的一体化组织。因此,我们必须采取新型的合作经济组织与产业化相匹配的几种结合类型和模式。一是“后发式”结合。即在企业和农户之间嵌入合作组织,形成“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农户”的运作模式。合作组织与企业、农户各方利益关系松散,但能改变农户对企业的依附地位。二是“产权式”结合。即以龙头企业为依托,吸收农户投资入股建立股份合作组织,形成“市场+股份合作组织(即龙头企业)+农户”的运作模式,实现龙头企业与农户的紧密结合。这是合作经济组织参与农业产业化的较高级形式。三是“主导式”结合。即以合作组织为基础创办龙头企业。运作模式是“合作组织+龙头企业+农户”。根据产业化发展的客观要求,由合作组织直接建设龙头企业,或由合作组织牵头,发动社员投资入股创办加工项目。这种模式意味着农业产业化的组织形态向更加内部化的方向发展,标志着农业的某种产业已完全具备了自我激励、自我发展的能力。这种结合方式极具活力和潜力。
  二、两者结合的利益分配机制。其一,两者结合的纽带。一是买卖关系。这种关系,是通过市场交易实现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产品交割过程中的价格水平,是一种比较松散的低级连结方式。二是契约关系。即通过合同契约把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农户各方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这种纽带需要签约双方具有较强的契约意识和严格契约履行的法律环境。三是产权关系。吸收股份制特点,由农户参股发展股份合作制企业,两者结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从实践看,这种连结纽带具有广泛的实用性。其二,两者结合的利益分配原则及形式。单纯买卖关系,其各方利益是通过讨价还价实现的,不存在利益分配问题。利益分配主要在签订契约的双方及其合作组织内部进行,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按保护价收购。当农产品市场价高出保护价时,企业按市场价收购合作组织的产品,合作组织以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收购社员的产品;当农产品市场价低于保护价时,企业按保护价收购合作组织的产品,合作组织按保护价收购社员的产品。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后发式”结合模式和“产权式”结合模式(“主导式”结合形式只是在与社外成员签订收购合同时采用)。二是以交易分配为主。这一方式突出体现了合作组织的分配特点,适应性相对较广。合作社的利润在扣除合作社积累后,一部分按入股资金分红(股金分红一般相当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其余全部按社员的交易量进行分配。谁为合作社提供的产品多或从合作社购买的生产资料多,谁就为合作社提供的利润多,相应地谁获得合作社的返还利润就多。三是真正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均沾。合作组织和企业的利润除支付劳动报酬外,实行按股分红,若出现风险,按股承担责任。
  三、在两者结合过程中的政府行为。在两者的结合过程中,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引导、协调和管理作用。首先是引导作用,主要途径有:(1)通过典型引导。要注重培育典型,对现有的合作组织通过开展规范化试点,完善管理,健全功能。同时对各地实践中涌现出来的新创造、新经验,要总结提高,并抓好推广,以点带面,促进发展。(2)通过政策引导。首先,要明确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允许在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办理登记手续时要尽可能放宽条件。其次要加强扶持。要树立合作组织是“龙头”的观念,使合作组织同农业龙头企业一样享受税收、信贷、用地、用电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通过政策导向作用,引导经济主体积极创办合作经济组织。其次是协调作用。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涉及龙头企业、基地、农户等多方关系,单靠企业、农户自身力量难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合作。因此,政府必须充分发挥其协调作用。在宏观方面,政府要建立专门班子,具体负责研究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好合作经济组织与外部各方面的关系。如加大舆论宣传力度,清理“三乱”等,为合作组织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在微观方面,政府要承担起“牵头者”的责任。一是要搞好组合协调,如选择合适的合作模式,确定参与主体,沟通主体之间的关系;二是协调好利益关系,主要是帮助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三是加强履约监督,主要是加强各环节之间的合同契约管理,监督合同契约的履行,维护合作主体各方的合法利益;再是发挥管理作用。针对当前合作组织发展存在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状况,政府要明确一个主管部门并赋予相应的管理职能。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不同类型的合作组织的示范章程、经营准则,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逐步使合作组织走上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关键词:进程合作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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