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的若干建议

2010-04-03 17:28:04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关于建设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的若干建议
 
发布时间: 2005-02-21
 
 
  中国农学会于1999年7月在北京举办了全国农业科技创新体系高级研讨班,来自全国农业科研、教育和推广单位的36名专家学者参加了研讨。高研班学员围绕我国建立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的目标和原则进行了研讨,并提出以下建议:
 
  一、建设农业科技创新体系中应重视机制创新
 
  农业作为传统产业,其科研单位在机构设置、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方面,都存在着不适应科技发展规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弊端,必须加以改革。在改革过程中,要把体制改革与运行机制改革结合起来,制定激活并发挥人的潜能的政策,才能取得好的效果。如黑龙江省农科院园艺所,过去曾改为承包制,结果失败了;现在通过改革内部管理机制,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一年创收300万元,基本做到收支平衡。
 
  建立科技创新的国家队,必须保证有一支适应科技创新的科技人员队伍。这支队伍的专职人员应当精干,流动人员应占一半以上。这样既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员经费,又有利于科研工作高效运行。农业科研单位与农业高等院校结合,有条件的予以合并,发挥资源配置和人才互补优势,是建立农业科技创新运行机制的有效途径。
 
  二、按照农业生态区划设置农业科研机构
 
  农业生产的区域性强,农业科技创新的国家队应当包括按照生态区划设置在各地的农业科研机构。从历史来看,在生态区域最适宜地区设置的农业科研机构,对该地区农业的贡献都比较大。因此,农业科技创新的国家队应包括分布在不同生态区划的农业科研、教育单位。同时,由于农业生产的区域性强,所以不宜按行政管理体制划分农业科技创新的层次,而应以项目确定支持的重点。
 
  三、发挥地市农业科研机构在科技创新体系中的作用
 
  地市农业科研机构在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中发挥了桥梁作用。这些机构在当地农业生产中发挥了新技术引进和试验示范作用,其中有的还取得了重大科研成果。地方农业科研机构的人员素质相对较高,又长期在基层工作,熟悉当地的情况,在建设农业科技创新体系中发挥他们的作用,对于地方的农业发展和经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地市农业科研机构改革可以与地方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农业企业(如种子公司)建设、建立农业新技术示范园区等结合起来,有条件的也可以承担科研项目。
 
  四、建设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应从整体上统筹考虑
 
  建设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占领21世纪世界农业科技的制高点,无疑是我国农业发展的一个大战略。但是促进农业科技进步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在当前要注意以下问题:在强化科技创新的国家队时,也要重视地方农业科研机构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在抓科技创新体系的同时,要加强推广体系建设;在培养面向21世纪的农业科学家的同时,要重视提高农民素质;在重视技术创新工作的同时,不能忽视传统常规技术的应用,保护农业科技创新能力;转制工作要考虑农业科研工作具有长期积累的特点,防止现有成果资源的流失;把政府在建设农业科技创新体系中的主导作用,与调动广大农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发挥全社会力量的作用结合起来。
 
  五、强化农业科技创新体系中的社会中介服务组织
 
  农村改革后,农业生产中催种催收、统购统销的计划经济体制正在被打破,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中介服务是个薄弱环节,应大力加强。中央在制定农业科技发展纲要,完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提高科技创新能力的同时,一定要强化社会中介服务工作。
 
  六、建立配套的社会保障体系
 
  广大科技工作者对转制工作心理上普遍准备不足,虽然认为转制意义很大,非改不可,但总怕转制后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有许多顾虑,所以面临改革的时候又顾虑重重。建议在科技转制过程中,要同时制定、完善切实可行的配套法规和社会保障措施,如住房、职称评聘、医疗、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养、人才流动、失业保险等,并制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技术成果流失的法规。这些法规建设要与转制工作同步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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