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唤重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
2010-04-03 17:18:09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呼唤重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
发布时间: 2004-11-25
农业科技服务体系是促进农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重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已迫在眉睫。
一、过去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已不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过去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一般是在县和乡镇设几个站所,在村设农技员,其机构和人员多由政府供给科技推广经费和工资。其责任是为农户提供无偿服务。这在当时是可行的。现在,由于农业结构调整的深化,农业生产方式的更新,农民对农业科技服务的基本取向已发生深刻变化,其要求也越来越高,过去那种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已与这些要求明显不适应。如服务机构的整齐划一与服务需求的多样化不适应;服务机制的激励不足与服务需求的市场化不适应;服务能力的老化与服务需求的动态化不适应;服务领域的狭窄与服务需求的扩大化全程化不适应,等等。因此,必须相应地进行改造乃至于重构。
二、重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应当走社会化产业化服务道路 要用与时俱进的创新思维方式来构建基本框架,其体系应与不断完善的市场农业新格局相适应,其内部功能应与现行的农业结构相一致,还要力求满足所有农业生产者的需求。笔者认为,构建这样一个服务体系,应当把握住以下要点:
1、服务组织社会化。所谓服务组织社会化是指:组织的创立可以由政府引导,但就由政府和政府部门以外的其他组织和自然人独立创设。该组织有自主的人事管理权和收益分配权,其技术服务活动受市场驱动和制约,服务费用大部分源自于服务收益。这种新的服务组织可以由传统的服务组织脱胎而来,也可以由现有组织中的科技人员另行创设,还可由已经形成的种养、运销大户演变而成,也可由专业协会主办。
2、服务技能专业化。社会化的科技服务组织应当是专业化的,即一个组织主要为一个产业甚至是一个产品的生产提供科技服务。这种服务应当能够解决诸多技术问题,唯此服务组织才有生命力,生产者才能找到技术上的后盾,两者也才会因相互依存而共兴共荣。服务技能专业化并不排斥综合性服务组织,但综合性组织的内部构成应当是专业化的。在一个地区,由专业化科技服务组织所构成的群体,应能覆盖本地区的所有产业。
3、服务机制市场化。机制是动力的源泉。社会化科技服务组织的服务动力,应来源于社会功利和利益驱动。因此,新的服务组织的运作机制应该是市场化的,这包括由社会需求决定它的立与破,由它所提供服务的信誉、质量、水平决定它业务量的大与小,由供需平衡度决定服务价格的高与低等。唯有如此,这个组织才是一个能够自求生存、自谋发展的独立的服务主体。
4、服务功能全程化。社会化的科技服务组织应坚持以科技服务为主体,同时完善各类配套服务,包括市场需求预测和种养项目选定,种子和种苗、肥料和饲料、农药和兽药等物化技术的供给与保障,产品的收购、贮藏、加工与运销等。坚持靠科技服务营造凝聚力,靠配套服务增强经济实力,通过配套服务适当补贴科技服务,这既可增强服务组织的市场竞争力,又可帮助生产者解决产前、产中和产后的全过程服务问题。 5、服务体系产业化。科技服务体系产业化有三层含义:其一,服务组织是产业实体,能够独立行使民事权力、承担民事责任、履行民事义务;其二,提倡和鼓励涉农企业在自己的农产品供应基地设立科技服务组织;其三,所有科技服务组织都应有相应的技术后盾,如科技推广机构、科研院所等。 三、重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要多法并用多途并进重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是一个具有开创性的系统工程,既要尽快着手,又要循序渐进。关键是要科学地选择重构方法和途径。
1、重构初期,政府仍应唱好主角。重构社会化科技服务体系,虽然要求体系中的服务组织是自主设立、自求生存、自谋发展的独立法人实体,但这并不排斥政府发挥主导作用,政府仍需在其中发挥引导、鼓励、支持、扶助等作用,初期甚至还必须由政府负责规划、协调,在体系形成后也需政府实施有效的监督和调节。
2、民营科技服务组织应是重构体系的主体和基础。同时,也不排斥各级农业科技推广主管部门在农村设立科技推广机构和组织。
3、现有科技服务组织的转型重构可保障过渡平稳。重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并不是抛弃现有的由政府部门主办的农业科技服务机构,而是要进行转变服务理念和服务方式,重构服务机制和内部运作机制的改造,使之与发展市场农业相适应。这样做对发挥现有专业技术人员作用和保障技术服务的连续性有好处。 4、科技服务组织须以科研机构和行业协会为后盾。农业技术和品种的不断更新,需要有强大的技术实力和广泛的技术来源作保障。因此,基层科技服务组织都应有科研机构和行业协会作后盾。在具体方式上,基层科技服务组织可以是科研机构的延伸;也可以是与科研机构构建成利益共同体的;还可以是随机协作式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