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出现新变化

2010-03-09 00:03:50 作者:苑鹏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家研究论文选编
 
日期:2009-12-25    信息来源:    字体:【大 中 小】
按] 2008年3月10日至12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苑鹏研究员和杜吟棠研究员,在省农业厅农经处白西兰处长和省农经站张旭峰副站长的陪同下,对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情况进行了考察。期间,先后在甘泉县姚店兴盛蔬菜专业合作社和雷家沟田源蔬菜专业合作社进行了调研,并与市、县农业、财政等部门有关领导进行了座谈,并对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时提出了一些宝贵的指导意见。苑鹏同志长期从事农业农村经济政策制度研究,特别在合作经济组织方面有很深的造诣,曾编撰发表了许多学术论文专著。经作者同意,现选择几篇登载于后,供各级从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工作的人员在实践中借鉴参考,以期指导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依法、规范、健康发展。
 
作者简介:苑鹏,女,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农业经济系研究生班,获经济学硕士学位。曾为澳大利亚阿德雷德大学亚洲研究中心和荷兰莱顿大学汉学院访问学者。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农村经济组织与制度研究室主任、中国工合国际委员会副主席兼法人代表、国际手工业合作社联盟(CICOPA)执委,主持过国家社科基金、农业部软科学基金、社科院重点课题、世界银行课题等多项研究课题,获得多项省部级成果奖励。主要研究方向为合作经济。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后的新变化、新动向值得高度关注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 苑鹏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出现可喜新变化
 
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总体发展呈现加速态势,覆盖乡村、农户的范围不断扩大,;来自农业部农业经营管理总站的最新统计数据,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已经超过15万家,农户成员3486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3.8%。以农业部菜篮子工程基地四川彭县为例,截止到11月中旬,全县已经有118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其中有46家是今年新的合作社。
 
第二,合作领域和合作内容不断拓宽、深化,服务能力不断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向第二、三产业拓展、农产品初加工、民俗旅游合作社、传统手工艺品加工合作社等类型的合作社不断增多;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组织内部自发开展成员间的资金互助、农业保险等新的业务;农业部统计显示,50%的合作组织为成员提供销售服务。以湖北为例,全省近4800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销售为主的占了60%;
 
第三,农民精英成为领办合作社的主体力量,一些同类农产品的专业合作社出现横向联合、创办经营实体态势。全国15万家合作组织中,农村能人、专业大户领办的比例已经达到了69.2%,一些经营相同农产品的专业合作社在政府引导下开始联合成经营实体性的联合社。以密云奶牛合作社联合社为例,在政府的帮助支持下,联合社代表社员与当地的乳品加工厂谈判,废止了乳品加工厂自定的收购牛奶的质量认定标准,改用统一使用国家标准;并且在牛奶收购价格上,与乳品加工企业达成协议,在保证奶价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奶价随饲料价格的提升而适度提升等;
 
第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农业的标准化、品牌化、专业化方面效果日益显著。农业部的统计显示,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拥有的注册商标有2.6万多个,取得的无公害、绿色、有机等“三品”(生产基地)认证3267个,占全国总数的近1/4。以山东平度为例,全市280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42家合作组织注册了自己的商标,31家合作组织获得了无公害产地、无公害产品或绿色食品认证。
 
但是,从总体水平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仍是起步阶段,突出表现在整体实力较弱,承担风险能力差,带动农户能力弱,内部运行不规范。并且,笔者近期在北京、吉林、四川、重庆、甘肃等地的调查和参加相关的合作社发展研讨会、培训班了解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后,地方出现了一些新的倾向、苗头,值得引起高度关注。
 
 
 
一、政府的急功近利倾向与担忧失权倾向并存
 
一些政府部门目前对于合作社的理解还是停留在口号上,但是为了追求政绩,出现了一些较危险的现象。
 
一是将“合作”与“合作社”不加区分的“泛合作社论”。有的地方政府领导在推进当地合作事业时,公开宣布,“凡是能把农民组织起来、帮助农民把产品卖出去就是合作经济组织”,“只要与农民有关、有联系就行”,结果造成“公司+农户”、“农民经纪人+农户”、以及农民合伙企业等等多种非合作社经济组织被归到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名下,直接后果是政府的扶持政策被某些掌握着较多社会资源的组织、个人利用或被利用的潜在风险。合作社利益受到侵犯。如甘肃兰州某县工商登记注册的首家合作社是以农资和农副产品销售合作社为名,实际上是一个合伙企业。合作社7名成员,出资1.4万元,全部是商人身份,他们按照市场价格向当地200余户农民出售农资、并收购他们生产的小杂粮,这些农户与合作社没有任何关系。
 
二是“合作社”是目的的“唯合作社论”。少数地方政府为了加速当地合作事业发展,出现“唯合作社”、“为合作社而合作社”的刮风苗头,不切实际地制定发展目标,要求当地每个乡、甚至每个村都必须成立起若干合作经济组织,结果在当地出现了造假数字的现象,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如山东某县村书记在合作社研讨会上反映,县上要求乡里统计合作社的发展数量,乡里要求他们村上必须上报一家,结果只要造假。
 
三是表面支持,暗中按兵不动的现象。笔者调查中发现,不少地方干部对于发展合作社心有余悸。如北京山区某乡镇领导反映,合作社如果发展起来后,政府对于农村的事务管理将很麻烦,因为农民都听合作社的了,还有谁再听政府的?!将来政府就被合作社架空了。因此,他们在支持合作社的发展方面存在应付上级的现象。
 
二、龙头企业的钻空子现象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后,不少龙头企业跃跃欲试,特别是一些大型龙头企业要求加入合作社或领办合作社的积极性高涨。如北京的某著名生猪屠宰集团主动向当地的一家养猪合作社写申请书,要求入社,社员反映企业的实际目的是想控制当地的生猪货源(该合作社社员提供的产品占全区生猪出栏量的40%以上),并套取国家优惠政策,而当地政府个别干部还向合作社施压,让他们同意企业入社;又如吉林四平的某著名企业集团,在梨树县创办养猪合作社,并为当地入社养猪专业户开出种种优惠条件,如可以获得优惠贷款1—5万元等,当地干部、群众反映,企业的目的是想将政府对合作社的扶持政策、支农资金全部纳入到自己创建的合作社体系中,由企业掌控。企业的这种行为,对当地农民自我发展的养猪合作社已经构成了竞争威胁,并抑制了普通农民自我兴办合作社,因为这些农民缺少社会资源,无法向入社农民提出诱人的许诺,难以像龙头企业那样,吸引农户加入。它也导致农民从入社之日起,就没有树立利益均沾、风险共担的合作意识。
 
    在北京召开的一次合作社研讨会,有代表反映,他们在浙江、广东调查时,农民反映一些中小企业向当地农民有偿借用户口本,少则数十元、多则百元,注册假合作社,以骗取国家的税收优惠等现象。而工商部门对于当地农民的经营情况不了解,很难进行实质性的审核。
 
 
 
三、工商、税务等部门政策不配套问题
 
1、工商部门:登记中手续繁琐与硬性“简化社员规模”并存
 
尽管国家法规规定对合作社免费登记,但是一些合作社反映,登记注册手续复杂,成本高。如北京大兴合作社进行工商注册时不同程度地遇到了需要有交通、卫生、环保等部门的前置审批,其中开展初加工业务的合作社前置审批,与其他农产品加工企业一视同仁,需要一个第三方出具的环境评估证,中介机构索要的市场评估价格高达4万元,合作社面对此高昂的费用只好止步。
 
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追求登记合作社数量指标的压力下,一些工商部门为了赶进度、提高 “工作效率”,要求前来注册的专业合作社尽量减少注册社员数量,最好是法律最低规定的5个人,以降低工商部门的工作量,个别工商部门甚至干脆不给社员规模大(如百人以上)的合作社注册,要求他们减少社员数量,结果出现合作社社员实际数量多、登记注册社员少的现象。
 
2、工商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把握不准
 
一些工商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理解不到位,出现过窄或过宽的现象。如在北京的调查中发现,个别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执照表明的业务范围除了“种植、销售蔬菜、果树、苗木、花卉、技术培训”等内容外,还写上了“从事商业经纪业务”,从而违背了合作社创立的初衷,将导致合作社过多关注对非社员开展营利性活动;而北京梁漱溟乡建中心大学生志愿者反映,他们在河北某地帮助种植柿树和梨树的果农注册合作社时遇到麻烦,当地工商部门只允许他们按照某一种水果业务注册,或是柿子或是梨,不能二者都兼,因为是“专业”合作社。
 
3、税务部门:合作社的税收政策不统一
 
    北京的一些郊区反映,国税部门对于合作社为社员提供原料的经营部或合作社创办的初级农产品加工厂,提出纳税要求,前者要求缴纳所得税;后者提出缴纳增值税(增值额的4%)、所得税(利润的18%);城镇教育附加税(增值税的5%)。
 
    此外重庆万州的合作社反映,国税部门要求注册的合作社像其它企业一样,一个月进行一次纳税申报,对于地处山区、交通不便的合作社而言,感到压力很大。
 
四、建议
 
针对上述现象的出现,特提出如下建议。
 
1、针对不同群体,加大合作知识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宣传和培训力度,解决为什么发展合作社的认识问题
 
首先是面向地方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开展培训,解决什么是合作社、为什么要推进合作事业发展的认识问题,同时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宣传工作;
 
二是对与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工商登记部门、税务部门进行专门的合作社培训辅导,讲解《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通过系统培训,全面准确地理解法律、条例的各项规定,把握合作社的法律规定、以及与其他企业的本质区别。
 
三是培养、建设一支热心合作推广事业、熟知合作知识的辅导员队伍,直接面向合作社服务。地方政府应当建立专项财政资金建立一支合作社的辅导员队伍,及时了解合作社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开展个别辅导,并就共性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协调;同时面向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大力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普法宣传与教育,为合作社的发展扫除各种思想障碍。
 
2、不断加强和完善政府的监管
 
工商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少数地方擅自简化注册社员规模的做法,同时,避免以合作社的登记数量指标考核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业绩的做法。
 
工商部门除了从注册程序上保证对合作社的核准、监督外,应当逐步与其他部门配合,强化对创办人为非农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质性审核。特别是对于发起人是当地有市场影响力的龙头企业或社会团体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工商部门可以主动与当地负责合作社事业的政府部门合作、配合,进行必要的材料审核。此外,应当针对当地合作社的发展特点和实际情况,协调环保、卫生等有关部门,逐步建立起专门针对合作社工商注册登记的各项行政审批程序,尽可能地降低合作社的进入门槛。
 
国家工商总局应当将国家已经制定的、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税收政策(如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进行系统梳理,并印发给各地方税务部门和政府指导合作社的有关部门,以避免个别地方在不了解国家相关税收政策的情况下擅自行动。同时,遵循降低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营成本的基本原则,尽量简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报税程序,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企业区别开来。
 
3、对于大型龙头企业加入合作社应当严加限制
 
 对于当地具有垄断性质的龙头企业,地方政府应当限制它们加入合作社,以免他们通过戴上合作社这顶红帽子,控制农民的原料货源或产品市场,并合法地取得政府的各种优惠政策,抑制了农民自我互助组织的发育。山东省高青县的做法是,工商局在合作社注册前,请农业部门进行材料审核,并规定龙头企业不得作为合作社的法人代表,以保证农户在合作社中有充分的决策权,实现有效的民主治理,最终实现合作社为广大农民社员服务、追求全体社员共同利益的目标。这种做法值得借鉴。
 

关键词:变化农民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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