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保护知识
2010-02-23 15:51:25 作者:蒋 平 来源:湖南省土壤肥料工作站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基本农田保护知识
湖南省土壤肥料工作站 蒋 平(410005)
1.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2.我省目前有基本农田336万公顷。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不能改变土地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
3.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有:①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②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③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④蔬菜生产基地;⑤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4.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地块;②基本农田的地力等级;③保护措施;④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⑤奖励与处罚。
5.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要经国务院批准。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
6.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基本农田保护中的法定职责:①对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地力进行分等定级;②对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进行长期定位监测;③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与评价以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④参与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调整与验收确认工作;⑤参与补充耕地质量验收确认工作;⑥贯彻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⑦负责基本农田补划验收确认工作;⑧参与全省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⑨参与制定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⑩负责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的查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