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耕作层需依法保护

2010-02-23 09:12:33 作者:蒋 平 来源:湖南省农业厅土肥站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耕地耕作层需依法保护
 
湖南省农业厅土肥站   蒋 平(410005)
 
    
   耕地耕作层是耕地地力的载体,是一种十分珍贵的资源。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用地单位和涉及耕地质量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必须按照《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的要求将耕地耕作层利用好。《条例》第19条规定: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剥离可能遭到破坏的耕作层土壤,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将耕作层土壤恢复利用。第23条规定:耕地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的要求剥离耕作层土壤。第31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19条、第23条第1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被占用耕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农民朋友们若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可以向县农业局或农技站的工作人员举报。
 
   湘潭市农业局土肥站、湘潭市农业局基本农田保护办公室和湘潭市农业局农业行政执法支队抓住冬季耕地质量建设项目和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项目较多的时机,大力宣传《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精神,并结合农业行政执法对土地整理项目和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项目进行集中检查,对湘潭市岳塘区昭山乡马鞍村土地整理项目进施工现场进行了检查,发现施工现场部分耕作层未按照要求剥离而被填埋或掩压,当即责令施工单位负责人进行改正,施工单位在听取了农业部门的宣传后,当即表示同意改正,并对图纸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对图纸未明确要进行耕作层剥离的,经请示业主单位后要求设计单位进行图纸变更后严格按照要求施工。对湘潭县小城镇建设项目进行了检查,发现在潭花线湘潭县河口镇古塘桥路段正在建设的古塘桥综合市场占用耕地0.76公顷,已开始基础的挖掘,未进行耕作层的剥离,当即就对湘潭县永恒人城镇建设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逾期不改,依照《条例》第31条进行依法处理。接群众举报,对雨湖区长城乡工农村黄家湾组有人在用建筑垃圾填埋耕地的行为进行了调查取证,发现已被建筑垃圾填埋水田、菜土0.4公顷左右,当即进行了拍照取证,责令湘潭市晨辉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在7天内恢复原貌,否则按《条例》第31条进行查处。湘潭市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对拒不改正和不可能改正的项目进行行政处罚,并在媒体曝光。通过案件查处达到宣传、贯彻《条例》,保护了宝贵的耕地耕作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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