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检疫
2010-02-21 14:30:58 作者:tangchunsheng 来源:中国农业信息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植物检疫
植物检疫是伴随着植物引种而来的。随着国际间植物种质资源引种或交换日益增多,一些在引入国内不存在的病、虫、杂草等危害物可能随种质材料被传入,一旦蔓延,将给整个生态带来很大后患。《检疫法》总则和有关条款明确规定,进出境植物检疫的范围包括三个方面:(1)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和携带、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包括植物、植物产品及其它检疫物。植物的种子、种苗包括盆栽、绿化和观赏树苗,果树苗木、砧木、接穗、插条、块根、块茎鳞茎,花卉、蔬菜种子,花粉、植物组织或细胞培养材料、试管苗,多肉植物繁殖材料以及中药植物种苗等。(2)装载容器和包装物,包括植物、植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的货物装载容器,携带或邮寄包装物品。(3)运输工具,包括来自植物疫区的轮船、飞机、火车、汽车。与植物种质资源进出境有关的各种进出境装载运输工具,均属检疫对象。
按《检疫法》规定,不论是入境的还是出境的植物、植物产品及其它检疫物,首先要进行审批和报检。
1.检疫审批制度
我国现行具有植物检疫审批权的机关分中央和省级两个层次,主要有农业部植物保护总站、国家林业总局森林保护司,负责审批国务院有关部门引进或输出的植物种子、种苗和其它繁殖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植物保护站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森林保护机构,负责审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引进或输出的植物种子、种苗和其它繁殖材料。
检疫审批程序包括提出申请、填写检疫审批单和审批三步。首先是执行种子、苗木引进或输出的部门或单位向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代办检疫审批手续的,代理人必须提交委托书。申请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同时应附必要的文件和单证。随后申请输入种子、种苗和其它繁殖材料的填写《引进种子、苗木检疫申请书》、《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引进国外植物种苗隔离试种报告书》,申请输出种子、种苗和其它繁殖材料的填写相应的输出表格审批单。最后由检疫审批机关审查证件是否齐备,根据输出国家的疫情和两国间签定的检疫条款,签署审批意见。批准的主要条件是输出国家无重大疫情。如有特殊要求的,要在“审批意见”栏中注明。如引种需要作隔离试种进行检疫观察的,应注明具体的条件和要求。检疫审批单在有效期内有效,过期作废,须重新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2.报检制度
检疫报检制度分为进境报检制度、过境报检制度、携带和邮寄报检制度和出境制度。进出境植物、植物产品或其它检疫物的所有者或其代理人应持输出国或产地检疫证明,贸易合同等单证向口岸检疫机关报检。进境报检时间可在检疫物抵达口岸时。出境报检在检疫物出境前办理,需作检疫处理的在出境前15d办理。
进出境报检程序大体可分为三个步骤。第一步,交检证件,包括检疫证书、贸易合同、检疫物进出境单据,种子、种苗和其它繁殖材料的有效检疫审批单。第二步,填写进境/出境《动植物检疫报检单》。现在《报检单》上所有项目都已编成代码,以便微机处理。《报检单》的内容必须与实际相符,否则要受到行政处罚。第三步,核对、登记、编号。口岸检疫人员对《报检单》进行核对,确定无误后登记、编号,等待现场检疫和隔离检疫。
3.检疫方法
产地检疫 产地检疫是实施植物检疫的基础,其主要任务是根据输入国检疫要求、检疫实际需要以及检疫物供需单位、个人要求,到入境或出境检疫物的产地进行检疫。产地检疫时依据进出境检疫物种类,应检病、虫、杂草的生物学特性选择一种或几种适当的方法进行。检疫不合格者,暂停进口或出口。
现场检疫 现场检疫包括依法登船、登车、登机实施检疫,依法进入港口、车间、机场、邮局实施检疫,依法进入种植、加工、存放场所实施检疫。同时按《检疫法》规定采样。现场检疫的主要任务如下:(1)查检检疫审批单、报检单、输出国家或地区检疫证书等单证,核对证物是否相符;(2)查验与检疫物有关的运行日志、货运单、贸易合同等,查询检疫物的启运时间、港口、途径国家和地区;(3)检查外部包装、运输工具、堆放场所以及铺垫材料等是否附有检疫性病、虫、杂草;(4)在全批检疫物中,用科学方法抽样检查是否带有危险性病、虫、杂草(对各种植物、植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的抽查数量有明确规定,种苗类是按一批总件数的5% ~ 20%抽查);(5)根据检疫需要,在全批检疫物中拣取代表样品,携回室内检查。
室内检疫 根据进出境国的双边协定和检疫条款,对代表样品和发现的病、虫、杂草,按其生物学特性分别在室内采用一种或几种检疫方法进行检查和鉴定。(1)通过过筛检查筛上物和筛下物是否带有害虫、病粒、菌核、杂草;(2)隐蔽性害虫,可根据为害症状以及可选的籽粒、果实、枝条等,采用剖开,灯光透视、染色、比重等方法检查;(3)附着性病原菌,用直接镜检、洗涤等方法检查;(4)潜伏性病原菌,用分离培养,切片等方法检查;(5)病原线虫,用漏斗分离法检查。目前,分子生物学检测方法已被广泛应用于植物检疫,不仅大大提高了检疫效率,而且检疫结果更准确可靠。
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在100件以下的,取一份样品,101 ~ 500件的取2份,501 ~ 3 000件的取3份,3 000件以上的取4份。每份代表样品的数量如下:红枣、橄枣、块根、块茎、葱头、大蒜等取2 000 ~ 2 500 g;菜豆1 000 ~ 1 500 g,甜瓜籽,西瓜籽1 000 g,蔬菜、杂草种子及落叶松、榆树种子取100 g,细小种子取10 ~ 30 g。
隔离检疫 《检疫法》规定,输入的植物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在以下三种情况下要进行隔离检疫:第一,某些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特别是许多毒病,在输入的种苗上往往表现隐症,口岸抽样检查时很难检出,而在生长发育期间容易鉴别;第二,国家公布的病、虫、杂草名录有一定的局限性,《检疫名录》中的某些病、虫、杂草虽然在国外发生不太严重,传入国内后,可能由于生态环境的改变有利于其发生危害,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第三,当引进的植物带有微量病原物时,口岸抽样检查很难发现疫情,传入后,可能大量繁殖而引起严重的流行危害。隔离检疫需要隔离检疫场所。口岸植物检疫机关都建有植物隔离检疫苗圃。中国农业科学院品种资源研究所负责中国与国外植物种质资源交换的管理工作。该所在北京和厦门设有两个国家作物引种和检疫基地。其中北京检疫基地设有各类检疫温室、防虫温室、综合检疫室、土壤消毒设备、防虫网室及露天苗圃,能根据作物不同来源地区及可能存在病、虫、杂草危险程度,满足不同层次的隔离检疫要求。
4.检疫结果的处理
检疫放行 经检疫合格的植物、植物产品或其它检疫物,检疫机关鉴发《检疫证书》或在报关单上加盖检疫放行章,入境的还可开具《检疫放行通知单》,海关依据这些单证验放。
除害处理 检疫不合格的检疫物可在隔离检疫基地进行除害处理,重新检疫合格的出证放行。除害又称无害化,是通过化学、物理和其他方法杀灭有害生物的处理方式。在检疫中应用最广泛的是熏蒸。
销毁或退回 对于除害处理后仍不合格的检疫物应销毁,不准出入境。不愿销毁的还给物主。如必须引进的,则要转港卸货,并限制使用的范围、时间和地点。
检疫特许审批 《检疫法》规定,如果禁止进境物属于科学研究、教学等特殊需要,而引进单位又具有符合检疫要求的防疫、监督管理措施时,检疫机关可以鉴发《进境植物检疫特许审批单》,同时要求上级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说明“特批物”的品种、产地、引种的特殊需要和使用方式。
关键词:植物检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