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六大制约因素亟待重视

2010-02-20 17:11:27 作者:唐春生 来源:民建中央网站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六大制约因素亟待重视
 
 
作者:唐春生 来源:民建中央网站   2009-11-27 11:09:00
 
 
  近年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势头良好,但整体水平较低,土地集约化、专业化、规范化程度以及土地产出的效益有待提高,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考虑农民意愿不充分。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没有充分考虑农民意愿的现象。有的地方基层干部只是热衷于从自身的政绩或其他利益出发,制定各种土地流转方案,甚至不顾条件盲目对土地流转下指标定任务,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土地。
 
  二、土地承包权属不清。一些地方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明晰,确权登记颁证等基础工作没有夯实,权证没有发放到位。土地承包权属不清,不仅阻碍着以后的土地流转,而且还会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
 
  三、依法流转意识不强。一是流转合同不规范。很多地方农村土地流转以口头合同为主,随意性较大,有的即使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权利义务规定不明确,一旦发生纠纷,矛盾难以调解;二是流转双方利益协调机制不健全,因经营风险和市场变化等原因也容易引发利益矛盾。个别地方土地流转后,因为受让方经营不善,无法偿付农民土地租金,导致农民上访。三是违法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有的地方将流转的耕地用于种树或挖鱼塘;一些地方借土地流转之名,搞“以租代征”、“反租倒包”,将流转的耕地非农化或搞非农开发,因而,在土地流转中出现流转面积递增、种粮面积递减的现象。
 
  四、政府引导服务不力。一是土地流转网络平台未建立健全,中介服务机构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不健全,没有形成统一规范的土地流转市场和统一的土地供需信息网络系统,缺少中介服务组织,供需双方的信息不能及时沟通,交易不能及时实现。二是缺乏有效的土地评估机制。农村土地评估缺乏科学依据,有的地方土地流转竞相压低租金,损害农民利益;有的出租方漫天要价,阻碍土地流转。三是土地承包政策与农村实际不相符。“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政策本意是好的,但这一政策与农村的实际有些不符。经过多年的人口变动,农户人口与承包土地数量已很不平衡,有的家庭人口少承包的土地却很多,有的人口多却只有少量土地,出现了新的不平衡,群众要求调整土地的诉求越来越强烈,由此引发的矛盾也呈上升趋势。
 
  五、政策法律不配套。一是政策法律的缺乏。目前,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尚无专门的法律法规,农民的权益维护、经营权流转的期限、耕地抛荒整治等问题都还无法可依。由于受《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影响,土地使用权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抵押,这从客观上制约了农村土地的价值担保功能及融资市场的形成,致使大面积承包土地从事高效农业一切所需的资金很难得到银信部门的贷款支持。二是城乡二元结构的体制障碍影响较大。特别是现行的户籍政策,对于农村人口移居城镇,尤其是大中城市仍有太多限制,对于农户进城后如何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具体规定,使农民在“离土”问题上不敢轻举妄动。三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虽然农民医疗保障有了较大的进步,但养老、社会救助等还没有建立健全,农民仍主要依靠土地收入解决上学、养老等问题,当前绝大多数农民仍把承包地看做生存的“活命田”、养老的“保障田”、就业的“副业田”,不愿意流转土地。
 
  六、参与流转投入大。一些种田大户在土地流转中碰到了一些始料不到的困难:一是农田水利设施陈旧老化,损毁严重,渠道淤塞,浇灌和排渍不畅。二是土地整理质量不过关,机耕道路成型效果差,大型农业机械操作和正常运输不畅。三是农业用水水源不足,村组农业生产电排、电灌基础设施不配套,影响粮食生产。四是流转土地未能形成大连片,少部分农户不愿意流转土地,给机械化操作带来一定影响。五是部分耕地抛荒多年,复耕难度大,成本高。
 
  为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严格土地流转秩序。一是坚持依法原则。具体来说就是要守住三条底线,把好三道关口。所谓三条底线,即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所谓三道关口,即把好土地流转的准入关,把好土地供求的协商关,把好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关。特别要切实加强合同管理。凡是土地流转都必须签订科学合理的流转合同,都必须在专门机构进行备案登记鉴证。二是坚持自愿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农民依法进行土地流转。三是坚持有偿原则。要确保土地流转的收益归农户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和扣缴。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保障机制,把农民满意作为根本标准,坚决防止和纠正不顾条件盲目下达流转指标和任务,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推动流转的错误做法,不搞“一刀切”、“一阵风”、“一窝蜂”,不盲目追求速度和规模,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健康有序流转。
 
  二、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有形市场,完善服务体系。一是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依托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建立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县市区要依托经管局成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乡镇依托农村经营管理站成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所,统一设置窗口,统一发布信息,统一流转交易,为流转提供有关法律政策宣传、流转信息、流转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指导、利益关系协调、纠纷调处等服务。二是建立农村土地流转风险防范机制。要做到流转期限合理、流转规模适度、流转价格公平,承接土地流转的主体要有实力、有信誉。此外,还要建立土地流转风险金制度,土地流转合同签订后,业主每年应交纳一定数量的风险保证金,以防范业主因经营困难等原因无法履约而损害农民利益的情况发生。三是建立健全土地评估的市场体系,集中组织国土、农业、林业等部门和相关专家,尽快制定科学的农地市场评定、评估标准体系、科学评价农村土地价值。四是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纠纷调处机制。各县市区经管局和乡镇经营站要分别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调解机构,要健全完善民间协商、乡村调解、县级仲裁、司法保障的纠纷调处体系,及时有效化解矛盾。同时,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与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通力协作,积极纠正和查处严重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强迫流转和非法改变流转土地农业用途等问题。
 
  三、认真研究和积极争取土地流转扶持政策,不断优化流转环境条件。一是要制定规模经营主体的扶持政策。要大力培育种植大户、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引导社会力量开发承租农村土地;二是在有条件的地方,积极争取将土地流转纳入支持农业政策项目范围;加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整理的投入支持力度,改善生产条件,为土地流转和实现多种形式规模创造必要的基础条件。三是将受让土地规模经营业主纳入新型农民定向培训范围,提高其农业经营素质;
 
  四是进一步完善对粮食生产的支持保护措施,切实提高种粮比较效益,以鼓励通过流转规模经营种粮;采取措施支持发展种粮大户和产业化粮食生产基地,防止土地流转后种粮面积大量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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