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厅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一)
2010-02-16 15:06:01 作者:tangchunsheng 来源:湖南省农业厅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湖南省农业厅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一)
许可事项:
国外引种检疫审批
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
许可对象:
国外引种的单位和个人。
许可时限:
引种数量在省(市、区)级审批限量(见附表一)内的,省(区、市)植保(植检)站自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引种数量超出省(市、区)级审批限量的,种植地的省(区、市)级植保(植检)站在受理后要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提出初审意见后当日即送农业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农业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自接到初审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上述时间不包括专家评审时间。
许可条件:
一、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单位或者代理单位必须在对外合同或者协议中订明中国法定的检疫要求,并订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植物检疫机关出具检疫证书,证明符合中国的检疫要求。
二、引进单位在申请引种前,应当安排好试种计划。引进后,必须在指定的地点集中进行隔离试种,隔离试种的时间,一年生作物不得少于一个生育周期,多年生作物不得少于二年。
在隔离试种期内,经当地植物检疫机关检疫,证明确实不带检疫对象的,方可分散种植。如发现检疫对象或者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应认真按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处理。
三、省级植物检疫(植保植检)站根据规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实地核查,对符合要求且引种数量在省级审批限量(见附表一)内的,省级植物检疫(植保植检站)审批。引种数量超出审批限量的,省级植物检疫(植保植检)站进行初审,报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审批。
收费依据:
按照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52号)规定。在农业部审批的引进苗种,由农业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按种植地的疫情监测费标准收取。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引进国外植物种苗检疫审批申请书》
二、《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
三、再次引种的,出具省级植物检疫(植保植检)站签署的《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入境后疫情监测报告》。
四、首次引种的需提供引进种苗原产地病虫害发生情况。
审批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厅行政许可受理中心工作人员。
电话:0731-4448418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对符合标准的,填写《湖南省农业厅行政许可事项接受申请材料凭证》、《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登记》,进行受理登记,传入初审程序;
3、对申报材料不全或手续不完善的,必须及时将需要补充材料、补办手续等全部内容、要求填写《补证行政许可申请有关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及时告知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省植保植检站初审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证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须补证的全部内容。
2、 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处室分管责任人复审。
(三)时限:5个工作日。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省植保植检站分管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核受理人员移送的申报材料。
2、组织对申请人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审批条件进行审查。
3、对符合标准的,签发书面初审意见。
4、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退件意见,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交受理人员退回申请人。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 岗位责任人:省植保植检站分管责任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最终审定。
2、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引进国外植物种苗检疫审批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办理发证手续。
3、不同意初审意见的,提出退件意见,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厅行政许可受理中心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行政许可证书交厅行政许可受理中型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未通过审批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理由及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并将未通过的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3、按要求将文字材料立卷归档、上网公示。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农业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审批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厅纪检组监察室,电话:0731-4433267
附表一:
生产种苗引种检疫审批限量
单位:公斤、株
类 别 限 量
粮食作物 稻、麦、玉米、豆类、高粱等 100
经
济
作
物 油菜、花生、甘蔗、棉、麻等 300
茄科(如番茄等)、烟草 10
芦笋、椰菜花等 50
芹菜、瓜菜(黄瓜、苦瓜等)、甘蓝、洋葱、菜心等 150
白菜、菜豆、菠菜、胡萝卜、豌豆、白芸豆等 500
果树类(如苹果、柑桔等) 500
特
殊
类
别 草本花卉类 1000
木本花卉类 250
西瓜、牧草 500
甜菜、油葵 2000
空心菜 5000
说明:1、引种单位每年按计划用种量进行申报,同一单位每种作物的只能申报两次,特殊情况报全国植物保护总站审批。
2、审批限量以表中类别栏所列作物种类为单位计算,如引进西瓜种子无论品种多少,同一单位一次申报和审批限量为500公斤。
3、申报引进种苗没有审批限量的,审批单位应当参照表中相似种类(非特殊类别)的标准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