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厅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二)

2010-02-16 15:05:55 作者:tangchunsheng 来源:湖南省农业厅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湖南省农业厅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二)
 
许可事项:
 
《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设定依据
         一、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二、省人民政府《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许可对象:
 
    从事农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繁育单位或个人 ;调运应施检的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应检物的单位或个人。
许可时限:
    以《产地检疫合格证》换取《植物检疫证书》的,当日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经现场检疫或室内检疫合格的,在检疫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许可条件:
           一、在无植物检疫对象发生地区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经核实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二、在零星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地区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时,应凭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三、对产地植物检疫对象发生情况不清楚的植物、植物产品,必须按照《调运检疫操作规程》进行检疫,证明不带植物检疫对象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收费依据:
 
    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1992] 价费字452号)的规定收取。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调运检疫申请书》。
二、经产地检疫合格的,申请人以《产地检疫合格证》在产地换取《植物检疫证书》。
 
审批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厅行政许可受理中心工作人员。
电话:0731-4448418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对符合标准的,填写《湖南省农业厅行政许可事项接受申请材料凭证》、《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登记》,进行受理登记,传入初审程序;
    3、对申报材料不全或手续不完善的,必须及时将需要补充材料、补办手续等全部内容、要求填写《补证行政许可申请有关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及时告知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与决定
 
         (一) 岗位责任人:省植保植检站分管责任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最终审定。
    2、符合办理条件的,办理核发《植物检疫证》手续。
    3、不符合办理条件的,提出退件意见,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以《产地检疫合格证》换取《植物检疫证书》的,当日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经现场检疫或室内检疫合格的,在检疫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三、告知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厅行政许可受理中心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行政许可证书交厅行政许可受理中型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未通过审批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理由及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并将未通过的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3、按要求将文字材料立卷归档、上网公示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农业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审批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厅纪检组监察室 电话:0731-4433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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